作者:玛丽亚国王
资料来源:lantai法律网上
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储备下降,市长/市场结算意愿减弱,回购意愿增强,资本大量流出。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资金出国采取“扩大流入、控制流出、减少赤字”的管制态度,强调出国资金的真实性。同时,将资金出境改为窗口指导,大型外汇应征得外管局同意,加强外汇管制。尽管如此,市场对资金出国仍然如饥似渴。
根据对资金出国的需求主体,本文从上下两篇分析国内个人和企业的资金出国途径。
本文所说的“个人资金出国”是指中国公民将资金转移到海外的行为。根据现有规定和实际情况,个人资金转移的合法途径主要有6种:个人购买汇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国内信用卡海外取款、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返航投资、QDII投资、汇出外贷款。下面将分别介绍和告诉您个人资金出国的相关风险。
个人购买是指国家对国内个人购买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允许个人每年兑换价值5万美元的外汇。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个人购买主要用于经常项目及个别资本项目。个人旅行、海外留学、公务和商务出国、探亲、海外诊疗、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等属于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可以在便利化限度内购买,如果超出便利化限度,可以直接从银行购买实际有效的证明。可以通过留学、海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方式汇款。
在资本项目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QDII(见下文)等特定渠道进行。不得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下的交易。例如,不能从事海外购买和投资等交易。
通过个人回购实现资金出境,合法安全是优点,缺点是可用限额小,难以实现大额汇兑的需求。从2017年6月8日开始,外管局和银行加强了对个人购买信息申报的管理,个人需要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银行也加强了对个人购买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查。
个人财产的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
移民财产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或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在获得移民身份之前,将在中国境内的合法财产兑现,通过指定银行汇款并汇往海外的行为。
继承财产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依法在中国境内实现要继承的遗产,通过指定银行汇款、汇款到海外的行为。
个人财产外部转让的要点和程序如下图所示。
通过个人财产的对外转移实现资金出境的好处是合法安全,可以取消财产证明的公证要求,通过批准一次性汇款。缺点是程序复杂,资料准备时间长,相关部门多,无法及时实现资金出国。另外,如果申请主体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
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100万元的申请,外管局会根据需要向公安部、外交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询证。境内卡境外提现是指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提现额度内,可在境外直接提现,实现资金出境。
境内卡境外提现具有额度限制,包括年提现额度和日提现额度。如下图:
若超过年提现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此外,银行对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会自动进行交易信息采集。该举措在于帮助外管局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加强违规交易的监管,并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个人持银行卡仍可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
境内卡境外提现的优点是方便快捷且无需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缺点是有额度限制,无法进行大额交易,且提现行为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不予受理和批准,但可以利用其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开展投融资。
在37号文项下,境内居民个人可通过SPV开展投资,基本规定如下: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简称“QDII”)即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机构。
根据2007年证监会发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2013年外管局发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QDII的主体拓展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
因此,目前个人投资者在QDII路径下,可以向不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不同的境外产品,如下图:
QDII路径下,投资模式主要是通过获得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向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再用所募集的资金在外管局批准的外汇额度内购汇并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QDII路径自2007年出现以来,在中国政府的鼓励下,一些省市对海外资本项下的投资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境内个人和机构又提供了QDLP、QDIE、QDII2等投资方式。其中QDLP与QDIE与QDII投资模式相似,即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境内机构主体,通过设立基金企业,在获批准的外汇额度内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向海外市场,如下图:
外管局为鼓励该类投资机构的发展,批准了不同的外汇额度。截至2018年10月30日,QDII外汇获批额度达到1032.33亿美元。此外,2018年4月,外管局发布《支持境内机构创新对外投资方式稳步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将QDLP、QDIE下的外汇额度分别增至50亿美元。
关于QDII、QDLP、QDIE、QDII2的具体情况比较如下:
内保外贷是跨境担保方式的一种,具体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下,担保人主要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但是境内个人也可以作为担保人,参照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在内保外贷的路径下,在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后,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流程如下:
内保外贷路径下,自然人作为担保人需注意:
(1)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2)内保外贷的资金仅用于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禁止虚构贸易背景或投机交易;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将资金调回;
(3)担保人负有尽职调查与监督义务。
根据外管局2018年8月-10月的外汇违规通报案例,就资金出境有安排的个人而言,外汇违规行为主要有:分拆购汇、资金对倒、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刷卡套现买卖外汇等,以上个人外汇违规行为严重的会引起刑事处罚。下图为外管局对个人外汇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
因此个人资金出境,可以通过以上合法路径实现,避免分拆购汇、地下钱庄、刷卡套现、非法买卖外汇等方式,否则可能会被列入“关注名单”,两年内不能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或面临外管局高昂的罚款,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资金出境的需求者,不仅包括境内个人,还包括境内企业。上一期笔者就个人资金出境进行了解析,详见本文上篇《境内资金出境路径解析(上)》。本文所指的“企业资金出境”是指我国境内的各类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通过各种合法路径将资金转移至境外的行为。境内企业实现资金出境的路径大致可分为传统路径,即境外直接投资,和非传统路径,如QDII投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内保外贷等方式。下文将分别展开介绍并就企业资金出境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设立(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商务部门(包括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金融类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设立及具体事项审批,最后凭相关审批文件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如下图:
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敏感类项目(包括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目录),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不同。敏感类项目如下图:
受我国当前对资金出境审慎监管的态度影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以下类型的投资: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
国家发改委为便利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同时考虑国家安全和利益,仅对敏感类项目实施核准制,对非敏感类项目实施备案制,其中对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实施项目情况报告制。如下图:
商务部门审批权限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务部对境内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如新设、并购)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的,根据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敏感类和非敏感类,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外管局审批权限
根据2009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管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2015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具体变化如下图:
---2009年《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取消外汇登记核准
• 银行直接审核登记
• 外管局间接监管
此外,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需注意,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需向外管局提出申请。
非传统资金出境路径主要包括QDII投资、境外放款、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及内保外贷。
因QDII投资及内保外贷在上篇中已经提及,境内企业在QDII投资路径下,主要是作为投资主体进行海外投资,而企业在内保外贷路径下的资金出境方式同自然人的资金出境方式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境外放款是指金融机构外的境内企业(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企业进行境外放款需满足主体、额度要求并进行外汇登记,如下图:
在满足以上要求后,境内企业经结算银行通过以下流程达到境外放款的目的。
境外放款的优势在于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可通过放款实现企业间的资金周转,降低借贷成本,只要符合商业原则,企业可自由达成放款利率。此外,放款期限较长,也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跨国企业集团同样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实现境内外资金的调剂和归集,如下图: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结构大致如下,跨国公司通过开设境内外资金主办企业专门账户进行资金归集,再统一进行境内外资金的划拨,如下图: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能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境内外成员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剂与归集,但是门槛较高,对境内外成员的营业收入均规定了较高数额,不适用于一般企业。
根据外管局2018年8月-10月的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企业及银行在内的违规案例共23例,因违规行为共处罚金4,846.35万元,其中企业被处罚金1,516.82万元,银行被处罚金3,329.53万元。
企业主要因虚构贸易背景、未如实申报信息、分拆购汇等行为被外管局认定为逃汇行为;银行主要因企业的虚假转口贸易、内保外贷、分拆售汇行为中未尽到审核义务,而被处以高昂罚金。企业与银行受罚,归根结底是企业的外汇违规行为所致,其主要违规行为有以下三类:虚假贸易(包括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提单等)、内保外贷及分拆购汇。
境内企业因外汇违规行为所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因此,企业应在合法路径下对外投资,诚实守信,如实申报信息,银行也应尽合理审慎的监管义务,避免外汇违规,否则不仅企业面临巨额的行政处罚,银行也会替企业的不法行为“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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