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月17日城税局获悉,截至目前,山西省已确定环境税纳税人8650户,这些机构按月计算,每季申报环境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公布。该法根据“分税制转换”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转移到循环补税制度,征收“税”,同时明确停止“费用”,将排污费分摊作为环境税的纳税人。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质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音等4种。运用环境税杠杆的调节作用,迫使企业主动减少和减少污染,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全面征收环境税。山西省所有直接环境排放废气、污水、固体废物、噪声4种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始向税务机关缴纳环境税。
空气污染物每污染1.8元,水质污染物每污染2.1元。固体废物和噪音将按照附于《环境保护税法》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同时,明确了暂时不增加在同一排污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的数量。山西省确定的标准基本上与太原市现行的排放费标准相同,但对其余10点污水企业来说,该征收标准高于原来的排放费标准。
目前,山西省各级地方税收部门已围绕“环境建设、促进变化”要求,加快环境税改革,加强与环境部门的合作,加强税收征收,充分发挥环境税的功能定位和调节作用,以环境税改革的丰硕成果推进全省转型。(记者赵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