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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电价申报稿】湖北发展改革委要求公开发展事业网络电价管理意见。

时间:2023-02-16 04:35: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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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湖北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征求对发展事业网络电价管理相关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上写道:

1.对于国家发改委、我省已制定基准互联网电价政策的发展项目(包括煤炭发电、水电发电、风电发电、光伏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我委员会不再批准和答复具体项目互联网电价。

2.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招标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等)互联网电价分摊、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发展项目网络电价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我省的电价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原文如下:

为了深化价格领域“旁观者服装”改革,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三五”期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吴正发〔2016〕15号)精神,进一步简化发展项目互联网电价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我们起草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研究草案,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2019年8月20日。

电子邮件:huanzichu@126.com

信地址:武汉武昌区东17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邮政编码:430071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展事业网络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新农家乐林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推进价格"旁观者服装"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三五”期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吴政发〔2016〕15号),现就我省发展项目互联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我省已制定基准互联网电价政策的发展项目(包括煤炭发电、水电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我委员会不再批准和答复具体项目互联网电价。

二、新的(包括提高容量)发电项目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电力调整由省级电力公司直接执行相应的基准电价,调试期间电价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长/市场成交量的网络电价是由市场形成的。

三、燃煤机组的环保价格(脱硫、脱硝、除尘价格)、超低排放价格,从授权环保部门确认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实施。石炭纪应急峰值储备电源在应急保障期间以发展的电力进行我省石炭纪基准测试。

四、可再生能源发展项目(包括招标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等)互联网电价分摊、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垃圾焚烧发电价格补贴由电力公司按季度结算,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在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电力公司提交上季度电价补贴结算资料。性电力公司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5天内完成垃圾发电、互联网电力折算及电费清算等工作。

5.发展项目网络电价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我省的电价政策进行调整。发电企业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追加资金补贴时需要提供的互联网电价审批文件是发电事业相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我省电价政策文件。

6.性电力公司要按照“简化手续、促进结算”的原则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公布。要明确相关程序及发电事业申请电费结算所需材料清单,确保电费及时结算,并真实完整地记录和保存发电事业互联网交易电力、价格、补贴金额等。积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企业监督。每年2月15日之前,省电力公司必须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发展项目互联网电价执行情况。发电企业和性电力公司对网络电价存在意见分歧的是,省发改委负责政策解释、协调解决。

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出现了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报告。《原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加患者(2017) 165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湖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福梅儿(微信号274889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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