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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跨月改】总结!这四种情况必须预付增值税

时间:2023-02-16 03:05:1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全面营改增后,为了确保地方财政平衡,避免税制改革引起的税源转移,便利纳税人原则,对部分课税行为在当地提前缴纳增值税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房地产企业跨地区销售房地产,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2条第(11)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及一般纳税人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取得的全部价格和价格外费用应按照3%的预定费率在房地产所在地提前缴纳。”由此可见,对房地产企业现有事业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问题的政策是明确的。

但是,目前总局文件没有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和适用简单计税方法的旧项目的县(市、区)开发房地产先纳税问题,而是根据类似问题等处理原则,还必须按照3%的预定率向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金。先纳税=全额和价格外部费用(10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于一般税金计算法,按9%适用税率计算。应用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税,按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非房地产企业跨地区转让房地产,应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非住宅企业)转让的房地产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不区分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房地产取得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还是之后,不区分是一般计税还是简单计税,全部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金:

1.自建房地产的转让,应当以取得的全部金额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定费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金。要预缴税金=全额和价外费用(115%) 5%。

2.以转让取得的非自愿性房地产取得的全部金额和价外费用扣除房地产取得成本或取得房地产时的标价余额为销售额,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金。需要提前缴纳的税金=(全部价格和价格外费用-房地产购置成本或房地产购置时的价格)∕(115%)5%

三、地区间房地产租赁(包括土地使用权)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

具体预付比例如下:

1.按5%的先发制人率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一是一般纳税人:可以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适用简单的计税方法,按照5%的预定费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金。二、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地产(个体工商户租赁住房除外),按5%的预定费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金。需要提前缴纳的税金=含税销售额(115%) 5%。

2.根据3%的预告率,在当地预付增值税。具体来说,一是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产,应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要按照3%的预定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金。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定费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金。需要提前缴纳的税金=含税销售额(119%) 3%。

3.按照1.5%的先发制人率,在当地预缴增值税。个体户出租住房,从5%征收率减少到1.5%,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金。需要提前缴纳的税金=含税销售额(115%) 1.5%。注:其他个人租赁房地产没有预付事项,直接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金。

第四,提供跨地区建设服务要在当地预付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应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扣除获得的全部和非价格费用支付的分包余额,按2%的预定费率计算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全额和非价格费用-支付的分包金)119纳税人在县(市)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额和扣除价外费用后支付的分包余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预纳税。(州、市、区、区、区、区、区、区、区、区)需要提前缴纳的税金=(全额和价外费用-支付的转包)HIN(113%)3%。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享受1%征收率优惠,并可据此按1%预定率预缴增值税。

从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无需预付增值税,在同一县(市、区)内提供建设服务。所谓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行政区和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区、自治州、同盟等四个类别。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上述情况,如大连、青岛、深圳市,明确不需要预付,具体以地税局的意见为准。

注: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5条和第6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情况下,当期无需预缴税金。在享受该优惠时,纳税人有分包情况的情况下,在确定每月15万韩元或季度45万韩元的销售标准时,应根据差额后的销售额确认是否符合先发制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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