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最近发布了关于将合格的指定零售药店纳入外来保障范围的通知。
《通知》建议选择合格的指定零售药店,确定为门诊保障指定药店,适用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等门诊医疗调整保障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比例、最大支付限额等,实施与地区内指定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治疗政策。
《通知》规定了外来保障指定药店必须具备的条件,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的售价由医疗保险部门和外来保障指定药店协商合理确定,并对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进行分类确定。《通知》明确了要从诊所保障点药店买药,采用处方购买和非处方买药的方式,加快电子处方的流通,直接结算门诊诊疗费。《通知》应坚持试点先行,结合部署计划,逐步扩大诊所保障指定药店的范围,满足投保人购买药品的需求。
以下是《通知》原文 500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合格的指定零售药店纳入外来保障范围的通知。
河北医疗保险条例[2022] 3号
各市(含郑州、新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省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省本级医疗保障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变民、无障碍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地政办发〔202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药品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有关事项如下:
一、门诊保护指定药房包括的条件
在试点的基础上,筛选出合格的指定零售药店,定为门诊保障指定药店,开设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将提供的药品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等门诊诊疗协调保障范围。门诊部保障点药店应具备完整的医疗保险支付系统和发票系统,可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直接访问国家统一医疗信息平台,或直接使用指定医疗机构业务处理子系统上传电子处方流通、真实、全面、准确、实时的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和发票数据。根据《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的要求,可以使用专用线路或VPDN等访问超过4MB/S的上行链路带宽。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调整区内医疗保险指定资格2年以上(含2年)、近两年未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被告知批评、重大违规扣除、暂停医疗保险或解除医疗保险合同、无投诉举报等情况。同时,指定零售药店前一年年终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
(二)有单独的营业场所,如果营业场所是租赁的,则必须提供2年以上有效的租赁合同。
(三)24小时视频监控、采购人员身份确认或确认、采购卡信用卡全过程视频监控、实时上传功能、相关视频资料至少可保存2年。
(4)设立门诊保障药管理岗位,至少要配备1名执业药师,在该分公司向零售药店注册,让药剂师在营业时间工作,并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5)充分具备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独立的医疗保险药品区,对销售的药品作出明确的药品标识。
(6)建立完整的药品“购买库存”大座,所有经营品种的购买、销售明细必须如实输入“购买库存”管理信息系统。购买记录应显示药品的一般名称、制造商(中药材标明产地)、配方、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件、供应单位、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药品电子监管代码等信息。
(7)填写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该文件应包括外部处方、购买药品清单、购买药品记录、药品配送证明、代购(收货)情况登记表。
(8)保存保险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外部配套处方、购买药品目录等2年,供医疗保险部门确认。
(9)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配送方式、配送包装、配送清单、配送证明、配送时间等,确保流通药品可查询、可追踪。
(十)有关调整地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格的指定零售药店可以自愿向协调区医疗保险部门申请。医疗保险部门遵循诚信经营、管理规范、促进患者、鼓励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资料审查、现场视察、协商等程序进行选择,及时将合格的指定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点药房管理。门诊指定药店要规范药品配置管理,做好配套,保障投保人的药品需求。要如实上传发票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外来保障指定药店要规范管理,不得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及各种平台开展外来保障业务。
各协调区医疗保险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基金监管、医疗保险支付、待遇报销和药品配送等问题,与外来保障指定药店协商、完善协议,及时与外来保障指定药店签订补充协议。
二、门诊保障指定药店药品价格和支付政策
外来保障店药店原则上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购买平台(以下简称药查普拉特泡沫)购买药品。实际购买价格高于弱卓别林网上价格,所以必须在弱卓别林网上购买。低于药卓别林的网络价格或药卓别林没有网络连接的离线购买。
外来保险
障定点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由医保部门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由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参保人员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谈判确定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国家和省集中采购药品(包括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集中采购同通用名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医保目录内其他药品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1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以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中药饮片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2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不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门诊保障范围。
三、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与结算
(一)购药方式。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保障购药服务时,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享受门诊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直接刷卡结算,可采用凭处方和无处方两种方式购药。
1.凭处方购药。门诊处方分为纸质外配处方或电子处方,纸质外配处方需经医保医师签字并由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电子处方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参保人员凭处方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处方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参保人员在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的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开具的电子处方,在各统筹区之间互认,执行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政策。购药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对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由执业药师按照处方配药,参保人员在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方可供药。
2.无处方购药。为使参保人员购药更加便利,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可直接向参保人员销售医保目录内非处方类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将药品费用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执行相应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等待遇政策。购药时,将参保人员信息、门诊待遇类别、药品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录入结算系统或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并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两定标准接口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参保人员在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方可供药。无处方购药量原则上参照处方规定购药量执行。
(二)药品配送。参保人员可选择自取和药店配送两种方式购药。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根据电子处方规范配药,在保障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参保人员需求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药品时,应向参保人员提供流转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的电子处方及配送单等,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可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直接结算。
四、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抓紧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快结算系统接口和院内处方流转改造,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和电子处方流转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参保人员根据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出具的付费信息,通过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完成医保结算。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可结合实际,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通门诊保障服务,并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五、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管理和监督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严把入口关,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严查超执业范围开具处方,严禁串换药品,严禁伪造药品虚假进价票据,从源头杜绝违规开具药品问题。要加快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的监管,将医师处方、就医购药等纳入监管范围,实现购药、处方、配药等全程视频监控,准确掌握参保人员就诊信息和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实现参保人员购药全过程监管。对于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要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对违反医疗服务协议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要追回医保基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利民、惠民、便民的好事。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坚持试点先行。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积极开展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试点工作,严格准入条件,细化工作任务,每个统筹区至少要确定1-2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作为试点,6月底前实现试点药店直接刷卡结算,前期已经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同时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范围。2022年底前各统筹区所辖县(市、区)至少要确定1-2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实现直接刷卡结算。各统筹区要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布局规划,逐步扩大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范围,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度。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统筹区要定期报送工作开展及进度情况,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8日
(综合自河北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