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申报6:
进口法检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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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XX港进口货物,目的地是抚州鼓楼(大江、闽侯、掌握),港口那边要我提供‘转会信息’,该怎么填?单击
“我公司从XX港进口货物,目的地是抚州鼓楼(大江、闽侯、掌握),‘目的地检疫机关’应该向哪里申报?”
“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从XX港进口一批货物,结果我公司受理使用,进口申报需要注意什么?”
上述问题都可以归类为进口法检货物申报问题。核心是外地口岸入境通关、目的地进行法律检查的货物应如何申报,也就是外贸企业或海关行常说的“入境油类货物”、“入境货物转移”、“外地转移”等实际申报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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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进口法检货物申报的依据是什么?具体有什么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6条".通关后20天内,收货人应根据本条例第18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申请检查。”而且,第十八条“法定检查进口商品,收货人申报检查时,必须接受申报的目的地检查。”收货人申报货物进口时,明确要求准确报告货物的实际目的地和相关海关。
有什么具体的操作方法吗?
好吧,我们有详细的报告指南,供大家参考。详细信息如下:
热心官员
编写报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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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一窗口的进口申报单统一申报界面中,必须正确填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和“目的地代码”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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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目的地要正确填写,建议准确到区县,不要简单填写“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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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货物目的地是抚州管区,则可以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一栏中使用关键词“35”进行模糊搜索,然后从下拉框中选择相应的目的地海关进行申报。
使用“抚州”作为关键词进行模糊搜索,只能查询“抚州海关总部”和“抚州风控点”。部分企业将直接选择“抚州海关总部”进行申报,这可能会导致后续检查指示无法正确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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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用户”或“注释”字段中填写实际收件人、收件人和联系方式。海关检查部门将及时联系并安排检查事项。
资料来源:抚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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