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工资支出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工资、劳务派遣雇佣支出、股权激励支出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集中反映,结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报告要求,整理了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总结如下:
1,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费用、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授权扣除。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工资支出准予扣除。
上一段提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各纳税年度向该企业工作或雇佣的员工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和与员工在职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支出。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二、工资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提到的“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以根据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支付的工资工资相对固定,工资调整有序进行。
4.对于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已经依法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金为目的。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第1条
(b)关于工资总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41、42条提到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根据本通知第1条实际支付的工资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超过部分的,不能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收入时扣除。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第2条
(3)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算年度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授权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职工实际支付的提前提取的年度工资工资,在汇算清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2条
(四)企业福利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职工工资制度并与工资一起支付的福利性补助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第一条规定,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助金,应作为国税[2009] 3号文件第3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1条
(5)企业受理外部劳务派遣人力成本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劳务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合同(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人力成本支出。直接支付给职员个人的费用应用作工资支出和职员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支出的费用给予企业工资总额征收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标准。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3条
(六)与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股权激励制度实施后,可以立即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在实际行权时,可以根据该股票的公平价格和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异和数量,决定当年上市公司的工资支出,并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要等待一定的服务年限,或达到规定的绩效条件的权限。上市公司在等待期间会计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按该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股权激励能够实现的权限后,上市公司根据该股票的实际行权,按照公平价格和
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政策出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
三、工资薪金支出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如上表所示,工资薪金支出在汇算清缴报表填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事项(一)
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注意事项(二)
第2行“股权激励”:适用于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2列金额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政策出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中《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规定
政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中《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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