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大多数人认为,村庄住房建设需要颁发许可证,相关行动机关承认是否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占用农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住宅建设包括新建、重建、扩建等,需要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请程序。
农村建筑申请怎么用?
《城乡规划法》服务范围
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无效或被废除。《城乡规划法》详细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建设活动,村庄和非建设城市的建设活动还应适用条例的具体规定。比如农村村民建房子的情况,大多数不需要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只要依法申请房机批准后获得开工许可即可。
农村村民只要取得开工许可证,村民在宅基地上盖房子就意味着没有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法律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因此不适用可以拆除的规定。不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逾期也可以拆除的前提条件是要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如果不需要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在没有得到开工许可的情况下,通常适用邻里权利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适用范围并不意味着规定已到期或废除。条例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村庄、集镇计划区内居民住宅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住宅等的建设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实施条例实施。行政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计划调整是否影响规定的适用。比如原《村镇住宅建设适用规定》、《村庄规划调整》、《城市规划调整》等。要根据不遵守法律和过去的原则,分阶段适用条例和《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没有废除,而是有单独的适用范围
在农村盖房子的内容
农村住宅建设内容包括新建、重建、扩建和重建。其中,重建是指在维修或原地基础上的经过改善的建筑物。按照物的效用原则,重建不需要改变高度、宽度等得到批准。农村住宅包括城市规划区(即城中村)和条例适用的农村住宅。城中村农村住宅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条例适用的农村住宅必须遵守本条例的具体规定。本文对条例中的农村住宅进行如下划分,以供住宅建设需求者参考。
综合《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适用于所有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仅适用于宅基地占用农田的情况,但必须获得开工许可。农村建筑除住宅建设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根据许可证的详细规划进行施工规划。
农村住宅建设申请程序
农村住房建设包括新建、重建、扩建和重建。房屋改造通常不需要批准,这里不再赘述。农村住宅新建、重建、扩建的申请程序分别如下:
新建农村住宅要与申请宅基地一起进行。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了宅基地的具体申请程序,该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向。另一方面,农村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过农村村民的集体讨论,在本集体范围内进行公示。另一方面,农村村民因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手续。其中,申请审查批准时,请再增加一份名为《农村住宅开工许可申请书》的申请。
农村住宅重建要根据是否增加宅基地而定,新建宅基地重建要按照新建程序处理。在原宅基地重建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按照规定,二层以上的住宅应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的机构设计,或选择一般设计、标准设计。设计,或设计图的选择是重建的关键。二、设计或选择性设计图纸经邻居同意后,向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开工许可、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农村住宅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扩建,按照原宅基地重建的要求处理。扩大到原宅地范围以外的,要按照新建的要求处理。
农村住宅新建、重建、扩建和重建的困难在于,法律或地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农村住宅开工许可申请的具体审查机构。例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条例规定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法律。
规规定为村建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针对该情形,农村住宅建房申请可“多头”申请,所谓多头申请,是指分别向前述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农村住宅建房包括新建、重建、扩建和翻建,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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