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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地税申报】对我区木材产业发票犯罪案件的思考

时间:2023-02-15 12:28: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年来,我们地区林业经济逐年高速增长,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每年保持25%以上的增长,比全国林业平均增长率高10个百分点。但是,我区木材行业因发票违法犯罪频发,面临着国家巨大的税收损失风险。作为国税稽查部门,致力于研究这种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套路,对有效打击和遏制当前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区木材产业发票违规案例

最近几年发生了增值税发票虚假犯罪,可以说屡禁不止。随着我区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外贸出口的迅猛增长,农产品、木材企业虚开发票的出口退税者在我区有扩大的迹象。我们地区的木材产业主要在宾阳县一家木材加工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扣除案件,盗用身份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16份,收购发票金额259.61万韩元,税收扣除33.75万韩元。隆安县一家衣架厂虚开收购发票,少交税,虚构与他人有商品交易的内容,为自己虚开231份收购发票,扣除税金25万多韩元。鹿彩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木材收购为名,手工版收购发票7935份,金额7838.11万韩元,增值税专用发票784份,发行金额达7264.39万韩元。在打击发票相关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票违法犯罪具有共同的特征,概括起来有四个主要特征。

(一)隐蔽性强,具有欺骗性。企业伪造的信息具有隐蔽性,根据税务机关的开票要求,有伪造的资料,税务机关很难一一确认。就像柳江县一家竹材制品厂虚开发票事件一样。从2011年到2014年,伪造农户木材信息248人,虚开收购发票830份,扣除进项税177.64万韩元,为广东某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00多万韩元。

(二)专业性强,犯有团伙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设涉税案件,包括发票处、付款人、中间人等合作犯罪,共同犯罪,体现集体犯罪的特点。有专家研究税法,构建整个税务相关资料,购买简单的加工设备和少量原材料、包装材料作为道具,以应对税务管理者的验证。

(c)区域间犯罪使调查和处理变得困难。这种类似的情况使地区间、各地工商业难以互通税务机关相关信息,使犯罪分子能够利用地区车和时间差摆脱限制。例如,鹿寨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事件。2014年1月至2月,该公司以木材收购为名,发行了手工版收购发票7935份,金额7838.11万韩元,此后向广州钢铁某企业集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发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784份,发行金额达7264.39万韩元。除了这类跨地区事件之外,公安立案虚假案件往往是税务机关初步审查情况后移送的,所以事件发生后行为人早早拿钱逃走,所以一般来说调查工作很难开展。

(d)数额很高,造成了巨额税收损失。在木材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虚开几千、几百万、几千万美元是常有的事,经常一起调查案件,证明的虚开件数不可信。例如,对话的某贸易有限公司正在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从2013年6月到2014年11月,该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了9376张农产品收购发票,索赔9076万韩元,随后为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了83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8029万韩元,案件扣除额达到1300万韩元。这些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收巨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他涉及经济的刑事案件无法相比。

第二,我们地区木材产业发票开放成功有几个条件。

多年的核查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社会方面存在的客观条件。多年来曝光的木材行业虚报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下,虚报成功的必要性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法登记,隐藏真正的目的。生产经营地有相当多的林业资源,违法犯罪分子可以向林业资源登记,掩盖登记经营的真正目的,分辨不出真假,达到迷惑管理层的目的。

二是减轻税负,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这样可以虚扣对自己的进项税,减少增值税专用开票后的税负。

第三,虚构门票,空战资金。虚构销售业务证明、联合下游企业空战资金、我区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比较严格,犯罪分子根据我国税务机关设定的条件伪造资料,请求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上下串通,互通方便。下游表商业企业有需求,甚至下游企业也根据自己的需要主动联系,甚至为了扣除,在上游设立涉农国有企业,为自己的出口欺诈税或纳税提供便利。

三、我区木材产业发票违法犯罪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木材行业的发票违法犯罪事件,我们很容易发现这些发票事件的发生,主要原因如下:

(一)经济利益驱动。目前木材加工行业在行业内竞争激烈,税负高,很多经营者为了少交税而冒险,少数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为了达到少交自己税的目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上情况,宾阳县隆昌木材加工厂、隆安县某衣架厂虚空的目的是自己少交税。二是谋私利。为了赚取开票手续费和为下游企业准备船票,蓄谋已久。为了批准合法经营的外衣,配合下游票务商业体骗取出口退税或少缴税,首先以虚拟购买木材业务的名义购买农产品购买发票,对自己虚假的发票扣除进项税,然后向虚构销售业务、联合下游企业公共电子资金、税务机关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扣除进项税,收取2% ~ 4%的利润手续费。

(b)非法费用低廉。“巨额利润”是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诱因,使犯罪分子逐渐前进。

产业化,虚开发票的利润相当可观。非法代开发票则是根据买方开具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利润空间更是无法估量,这类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却出现了所谓的“双赢”的皆大欢喜局面,虚开者得到2%-8之间不菲的手续费,而接受虚开的一方也得到了抵扣逃税的目的。直观上看没受害者,而实际上损失最大的是国家。

(三)管理手段过松。现阶段税务部门存在“内紧外松”的情况,既内部职能部门偏多、对税务人员内部监督制约过多、内部事务重叠烦琐,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管由于简政放权等因素,管理过松。行政审批事项的逐步取消或事前监管改为事后监管为税收违法犯罪份子提供了便利。同时机构人员配制不合理,税务干部平均年龄偏大,基层税务干部人少事杂,各地税务部门不仅仅承担收税的中心职能、还要承担着各级政府交办的扶贫等工作,一定程度上削弱的税务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监管、分散了税务人员和精力,给违法犯罪份子有了操作的空间。

(四)查处力度不够。当前国、地税部门的管辖权限有一定局限性,征管信息相互共享不畅。在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人员一般只注重纳税户账簿和凭证的检查,而对取得发票的检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外,在发票检查过程中税务部门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调票,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我区木材行业发票违法犯罪打防与对策

通过以上原因分析主要是违法犯罪份子处心积虑虚构业务、伪造单据合同、空转资金等手段蓄意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管理人员职业也给违法犯罪份子可趁之机。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强化纳税宣传,提升税法遵从度。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的税收政策辅导,主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梳理、宣传工作,确保有木材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同时,用足、用好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利用各种形式,形象生动、在社会面、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尤其是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使人一听明了无论采取虚开、接受、介绍形式都是违法行为只有在外部环境优化,税务执法化环境成熟的条件下,不要为金钱迷恋,再辅以公安打击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杜绝虚开类犯罪。

(二)运用“互联网+”信息化管税,降低管理风险。“互联网+”数据的采集、传输、分析和应用,形成巨大的信息能量,构建预防信息化网络,充分利用“互联网+数据”,对于纳税人领购、开具发票等敏感数据,建立合理的监控指标、利用大数据平台建立预警系统,及时提醒管理人员及时跟踪核查,降低管理风险。

(三)强化绩效考核,压实管理责任,堵塞监管漏洞,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要时刻绷紧这根弦,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会在我们身边发生。对那些注册时间短、购票激增、开具发票量大的纳税人,充分利用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提高税务干部职业敏感性,和工作积极性。守死监管滞后、监管松懈的漏洞,对涉税违法犯罪提高警惕,强化责任敏感性、责任心,强化实地核查,必要时可采取停供发票、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等手段,从而规避自身管理风险实

(四)深化国地税合作,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打击力度。深化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联合稽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同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林业,财政、审计、监察、通信管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增进整治合力。建立税收黑名单并及时向工商等部门传递,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发现发票违法线索及问题,对发现的大案、要案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联合查处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 ( 南丹县国家税务局 邹富军 覃胜鲜 唐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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