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决策部署,推进传统中医药文化传承推广,决定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川中药[2019] 4号)的要求,开展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作目标
到2022年,已建成10 ~ 15个省级汉文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和3 ~ 5个全国汉文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二、基本条件
申报条件根据《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第5条执行。建设标准按照《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附件2)执行。
三、申报材料和时间
根据自愿申报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机关向所在地市(州)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单(附件3)。具体申报资料和申报时间按照《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第7条执行。
四、甄选程序
按照《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站在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制定本地区内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计划,推进相关机构的基地建设。加强对基地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积极发挥基地的辐射、推进、引领作用。
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对照《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实施业务措施,在内涵建设、场地设施、开放接收、经费投入、工作团队、宣传教育活动等方面提高创建水平。
联系方式:地方中医药局国王文凭,张强,
联系电话:028(86523787)、17340117097、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永兴胡同15号省中医药局。
附件:
1.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3.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书
附件一
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寒门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寒门文化基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选定确认的寒访火器地。
第三条中医药文化基地一般应是历史上对中医药学术和文化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历史遗迹、文物古迹或具有规模和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展示场所。
第四条中医药文化基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灌注是指规模较大、中医文化主题突出的各种馆,主要包括中医药博物馆、展览馆、中医著名名家纪念馆等。
(二)遗址遗迹类是指对中医文化传承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遗址、与遗址有关的、具有中医药文化资源的旅游、休息等公共场所。主要包括中医历史遗迹、文物古迹、中医文化主题公园、特色风景区等。
(三)对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及公众开放、具有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功能的场所、设施或场所,主要是指教育科研机构内的标本馆、展览馆、实验室、药膳院、实习训练基地等。
(4)医疗机构是指在医德医风、中医学术派传承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和典型意义,有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展示体验场所的中医医院和提供中医药特色服务的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内的中医文化景观、展览馆、标本室、特色和病房、实习训练基地等。
(5)企业类是指中医药的“老字号”企业,主要包括企业内中医药文化展示或体验展厅等。
第五条申报中医药文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展示内容和相应的中医药文化服务或产品。
(二)具备专业中医药文化展示或互动体验场所、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所需的配套设施,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改进和更新。
(3)对社会大众开放,具备相应的接待能力。
(4)设有专门的文化宣传教育机构,定期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5)组建从事文化宣传教育的人力团队,包括专业兼职、志愿者等。相关人员应具备中医药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专业寒门文化知识培训,并具备一定的讲解、演示等能力。
(6)建立专门的网络平台(如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或在主办机构的网络平台上设置中医文化栏目等,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1个月。
(七)有文化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实行专项资金。
(八)符合所属类型基地的基本标准。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宣布中医文化基础。
地,应当向所在地市(州)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申请文件,重点说明申报理由、对完成中医药文化基地的任务做出承诺等。
(二)《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三)申报条件说明,对照申报条件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条件的必要材料。
第七条 市(州)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择优向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并转报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编印成册。首次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30日。从 2020 年开始,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 6 月 30 日。
第八条 中医药文化基地的遴选,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具体负责组织,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中医药文化基地按照下列程序遴选:
(一)由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专家组,对申报中医药文化基地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
(二)依据专家组审核报告形成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议名单。
(三)经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通过的中医药文化基地名单,在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中医药文化基地,授予“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标牌。
第十条验收合格的文化基地满一年后,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建设情况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中医药文化基地应当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和所在地的市(州)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定期对中医药文化基地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
中医药文化基地定期评估采取基地自评与专家实地评估相结合方式进行。
中医药文化基地定期评估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中医药文化基地定期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医药文化基地根据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通知要求完成自评,自评报告经所在地市(州)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专家组进行实地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建议。
(三)依据基地自评报告和专家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建议, 确定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 予以通报表扬。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于次年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
第十四条 中医药文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命名:
(一)自愿提出放弃基地名称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基地职能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撤并不适宜继续作为基地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和复评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情况。市(州)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发现本地区中医药文化基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及时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实情况后,在局政府网站上发布取消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相关中医药文化基地不得再使用中医药文化基地名称,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医药文化基地。
第十五条中医药文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一)被确认为中医药文化基地后,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或申报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情况的。
(二)有关言论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特殊理由超过一年未履行中医药文化基地职能的。
(四)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定期评估“不合格”、复评仍“不合格”的。市(州)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发现本地区的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及时报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实情况后,在局政府网站上发布撤销中医药文化基地命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相关中医药文化基地不得再使用中医药文化基地的名称,不得再申报中医药文化基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四川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一、场馆类基地
(一)内涵建设
1.以展示中医药为主题,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充分体现当地中医药文化特色,相关展品、图片、标志、标牌等所涉及的中医药文化知识以及中医历史人物及事件内容,表述规范、准确。
2.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制作精良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导游材料及中医药创意产品等。
3.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 等,内容科学准确、专人维护,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 1 个月。
(二)场地设施
1.有专用参观场所。大型综合性展馆用于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3000 平方米;在中医药院校内的中医药博物馆室内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1500 平方米;传统老字号、中医药名人纪念馆用于中医药文化展教活动的室内展厅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1000 平方米;在中医研究机构和中医医院内设立的博物馆室内展厅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800 平方米。
2.除常规展品外,可供观众演示、互动、体验的展品数量不少于总展品的 10%。定期更新、补充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三)开放接待
1.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240 天,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
2.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 10000 人。
(四)经费投入
1.设有专项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2.除一次性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专项经费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固定比例,确保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队伍
1.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其正职由该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2.配备不少于 5 名的专职人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 15 人以上。
3.有继续教育制度,基地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 学时。
(六)宣传教育活动
1.积极参加全省性大型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和当地重 大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开展 2 次以上大型宣传教育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 4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3.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4.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
5.拓宽创新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市(州)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信息 3 次以上。
二、遗址遗迹类基地
(一)内涵建设
1.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故、传说、事迹等,相关介绍、展品、图片、标志、标牌等所涉及的中医药文化知识以及中医历史人物及事件内容,表述规范、准确。
2.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制作精良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导游材料及中医药创意产品等。
3.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 等,内容科学准确、专人维护,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 1 个月。
(二)场地设施
1.具有一定规模、固定用于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及活动的室内外场所。展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5000 平方米,并配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所需的演示设施设备等。
2.有互动体验类设施和项目,可供游客演示、互动、体验。定期更新、补充项目,设施总完好率保持在 90%以上。
3.有较为完善的基地说明牌、解说牌、导览牌等。
(三)开放接待
1.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240 天,受气候等外在因素影响的基地可酌量减少。
2.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 5 万人次。
(四)经费投入
1.设有专项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2.除一次性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专项经费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固定比例,确保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队伍
1.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其正职由该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2.配备不少于 5 名的专职人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 30 人以上。
3.有继续教育制度,基地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40 学时。
(六)宣传教育活动
1.积极参加全省性大型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和当地重 大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开展 2 次以上大型宣传教育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 4 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3.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4.积极促进中医药文化与旅游结合,扩大中医药文化影响 面,并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中医药文化活动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
5.拓宽创新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市(州)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信息 3 次以上。
三、教育科研机构类基地
(一)内涵建设
1.中医药特色明显、展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相关展品、图片、标志、标牌等所涉及的中医药文化知识以及中医历史人物及事件内容,表述规范、准确。
2.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制作精良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及中医药创意产品等。
3.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等,内容科学准确、专人维护,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 1 个月。
(二)场地设施
1.教育科研机构内的标本馆、陈列馆、报告厅、种植园、实习实训基地等展教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2000 平方米;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工艺中心、技术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展教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600 平方米。
2.有互动体验类展品。除常规展品外,可供观众演示、互动、体验的展品数量不少于总展品的 30%,定期更新、补充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在 90%以上。
(三)开放接待
1.教育科研机构内的标本馆、陈列馆、报告厅、种植园、实习实训基地等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100 天;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工艺中心、技术中心等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40 天。
2.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 5000 人次。
(四)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经费,确保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队伍
配备不少于 2 名的专职人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 15 人以上。
(六)宣传教育活动
1.积极参加全省性大型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和当地重大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开展 2 次以上大型宣传教育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 4 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3.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4.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
5.拓宽创新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市(州)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信息 1 次以上。
四、医疗机构类基地
(一)内涵建设
1.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在医德医风、名医名家学术经验传承、中医学术流派传承等方面有典型意义。展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相关展品、图片、标志、标牌等所涉及的中医药文化知识以及中医历史人物及事件内容,表述规范、准确。
2.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制作精良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及中医药创意产品等。
3.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等,内容科学准确、专人维护,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 1 个月。
(二)场地设施
1.医疗机构内的中医药文化景观、标本馆、陈列馆、报告厅、特色科室病房、实习实训基地等展教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
2.有互动体验类展品或服务。应有一定数量可供观众演示、互动、体验的展品或中医药服务,定期更新、补充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在 90%以上。
(三)开放接待
1.医疗机构内的标本馆、陈列馆、报告厅等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200 天。
2.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 5 万人次。
(四)经费投入
有稳定持续的经费,确保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队伍
配备不少于 2 名的专职人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 15 人以上。
(六)宣传教育活动
1.积极参加全省性大型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和当地重 大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开展 2 次以上大型宣传教育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 4 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3.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4.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
5.拓宽创新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市(州)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信息 3 次以上。
五、企业类基地
(一)内涵建设
1.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在传承发展传统技艺、医德医风等方面有典型意义。展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相关展品、图片、标志、标牌等所涉及的中医药文化知识以及中医历史人物及事件内容,表述规范、准确。
2.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制作精良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如科普读物、画册、音像制品及中医药创意产品等。
3.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 等,内容科学准确、专人维护,内容更新间隔应小于 1 个月。
(二)场地设施
1.有可供公众参观学习展示厅等参观活动场所。宣传教育展厅原则上不少于 500 平方米,能供公众参观学习相关中医药文化知识、展示企业文化。
2.有互动体验类展品或服务。应有一定数量可供观众演示、互动、体验的展品或中医药服务,定期更新、补充展品,展品总完好率保持在 90%以上。
(三)开放接待
1.企业的室内展厅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150 天。
2.年接待参观人数不少于 3000 人。
(四)经费投入
1.设有专项经费,列入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2.除一次性基础设施投入外,每年专项经费投入占单位年度总经费固定比例,确保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工作队伍
配备不少于 2 名的专职人员,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 5 人以上。
(六)宣传教育活动
1.积极参加全省性大型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和当地重 大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开展 2 次以上大型宣传教育活动。
2.针对社会热点和公众需求,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 2次以上有新意、特色明显、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3.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线上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4.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经常开展中医药文化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
5.拓宽创新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每年在市(州)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工作信息 1 次以上。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