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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申报代理】北京高宝代理“时空风暴”商标无效,宣布维权成功。

时间:2023-02-14 20:55: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张家口卡洛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特别委托我公司对厦门中通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第41类商品的第40943735号“时空风暴”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例概述

1.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被申请人实际上是商标代理机构,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业务)。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注册人,最多注册了102个不相关的商标,申请抢购,伪造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知名品牌进行销售。在那个短时间内注册100多个商标显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中存在的漏洞,利用别人的商标、名人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获取非法利益,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第《商标法》条第4款、第7条、第19条、第10条第8款和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布无效。

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已于2020年10月13日注销,丧失法人资格。争议商标正在出售,没有进行有效的继承。《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证明,2020年10月13日“法令规定的解散理由出现”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丧失法人资格,申请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申请人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管理的主体资格,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转让或继承等转移争议商标权的行为。争议商标应因权利主体的消失而宣告无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情况。要宣布无效。

三、申请人争议商标注册时,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即“商标机构”,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向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其他商标注册。”这项规定是向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代理业务注册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商标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申请注册或转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的规定,《商标法》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代理业务注册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业务)”等服务项目。因此,申请人主体应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因此,申请人的注册纠纷商标申请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争议商标应当宣布无效。

由于我公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0943735号“时空风暴”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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