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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欠缴申报】单位没有上社会保险,没有拖欠保险费,工作人员能提出劳动仲裁吗?

时间:2023-02-14 20:52: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对社会保险的争议也越来越大。未缴纳社会保险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职员们能对这一纠纷提出劳动仲裁吗?

一、未缴保险为什么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未以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以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引起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厅会长杜万华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说:“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主题。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新措施?”问。

答《调解仲裁法》确认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将所有社会保险争议纳入人民法院立案范围,实际上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司法解释需要更明确。我们正在研究,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障机构对拖欠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是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具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障争议。因此,虽然雇主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障手续,但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金、缴纳社会保险金、缴纳年限、缴费基数等引起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解决,不在人民法院立案范围内。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无法补办,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典型的社会保障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此,未缴保险纠纷属于行政法管辖,对此提出的劳动仲裁一般不被接受,但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雇主赔偿损失属于审判范围。

二、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向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充,自拖欠之日起每天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是相关行政部门拖欠金额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充。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自查明拖欠事实之日起5日内发出社会保险期限补缴通知书,并责令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并通知逾期。尚未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及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通过隐瞒、遗漏、申报员工人数、支付标准等方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对于未付或拖欠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社会保障局等行政机关申报,行政机关可以命令用人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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