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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和申报】IPO前的“股改”及典型问题处理方法

时间:2023-02-14 20:18: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众所周知,在国内上市的话,公司形式是股份公司,所以,对于实战中最常见的公司形式——有限公司来说,上市前一定会经历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这个过程俗称“股份制改造”,即股改。

股改在概念上似乎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实战中常见的奇葩事例一再提醒我们,——如果对股改没有深入彻底的了解,很容易使股改变得像样,留下隐患。让我举几个典型的例子。

A公司没有要求任何中介机构,而是直接动手,直接去工商局更改公司名称,加上“股份”字样。老板认为上市公司是股份公司,所以直接改名就可以了。b公司邀请了经纪人,但邀请了名为“市值管理”的野鸡机构,不进行审计、评价,直接帮助工商局改变公司形式。c公司虽然审计评价报告齐全,但根据评价值进行了股票改革,使经营时间无法继续计算。这种不受监管的股票改革留下的后遗症成为公司后续上市的障碍,花费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来弥补。

那么,究竟什么是股票改革呢?如何进行准确可靠的股票改革?

第一,什么是股票改革?

本文开头提到的股改概念是务实的理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股改没有明确的定义,与股改相关的规定也很少,散布在《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

在《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中,与股票改革有关的规定相当简洁,没有明确股票改革的法律性质或提供明确的实务操作指导。相关条款如下:

从可以看出,《公司法》只是提出了股改后公司必须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要求,没有说明股改的概念和性质。究竟股改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两种股份公司成立方式(成立和募集设立)之一吗?还是成立股份公司的新方法?实务上应该以什么方式操作?没有提到《公司法》。

《公司法》明确了“整体变更”的特殊股改方式。也就是说,有限公司可以用整体变更方式进行股票改革,继续计算营业时间。总体变更相关规定是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股票改革规定的补充,是对股票改革是否可行以及如何继续计算经营时间的问题的回答。整体变更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股票改革方式,本文中使用的“股票改革”一词也只有整体变更这一狭义理解。相关条款如下:

在 《公司法》中确认并补充了整个股票变更方式。相关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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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IPO审核51条”中,则进一步明确了业绩可连续计算的股改方式。相关条文如下:

综上所述,涉及股改概念、法律性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笼统,但综合法规沿革、立法的本意等,作者认为股改可以作如下理解:首先,股改是指将私密性高、人合性强、股权不方便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资合性强、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其次,这一过程既能够证明公司符合上市的形式条件——成功转变成股份公司这一良好的公众公司载体,也部分体现了公司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通过审计、评估对有限公司阶段运营进行总结梳理,通过制订并执行三会制度将公司治理和决策的机制进行提升完善;最后,实务中的股改通常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仅指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整体变更股改方式,整体变更可以将有限公司阶段的经营时间合并到股份公司持续计算,而不必像新设股份公司一样至少等待三年后才能申报上市。

厘清了股改的背后逻辑,我们就明白了上市前公司进行股改的必要性。实际上,随着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某些主打板块——如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N板和E板,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的价值板——也都要求企业进行股改后再挂牌。对有志于资本市场的企业来说,一次合法合规、不留瑕疵的股改,不仅仅是协助企业完成了一套挂牌、上市前的“必选动作”,同时也是实实在在的提升了公司的内控和治理水平,为企业挂牌、上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如何操作股改

上文中提到过,我国法律法规缺乏对股改的操作性指引。目前实践中有关股改的基本操作模式都是根据约定俗成的观点和习惯做法沿袭而来。具体来说,整体变更综合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公司设立方式的规则,既有发起人和发起人协议,又要召开创立大会并在创立大会上通过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且为了满足工商主管机关和证监会的各自要求,通常审计和评估都要做。这套模式实践中已运转多年,证监会认可,工商主管机关无异议,虽有法律依据不清晰、程序冗余、成本高等问题,但目前还是最稳妥、最保险的股改方式。

具体操作模式如下:

(注:以上为内资企业股改的一般操作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的股改模式会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拟股改前一般会先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再股改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且相比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改还多了一道商务主管机关备案的流程。)

三、股改典型问题应对

要想正确、靠谱的股改,只知道概念和操作模式是远远不够的。股改实务中,还有很多值得细究的问题,作者就部分典型股改问题及其应对方式,分享如下: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净资产折股是指将有限公司股改(审计)基准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其余作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的过程。净资产折股有以下几个原则:

(1)用作折股计算依据的净资产是股改基准日公司单体报表上的净资产,而非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基础;且该净资产应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能采取评估值,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净资产折股后的股份公司股本数不能高于净资产数据;实践中一般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净资产折1股的方式进行折股,折股后净资产剩余部分进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3)净资产折股虽不限制比例,但应注意满足上市板块的最低股本总额要求,即选择主板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净资产折股所依据、参考的审计值或评估值应是由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机构作出,否则会成为后续上市的瑕疵,可能需要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复核意见且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等措施进行补救。

(二)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历史上的亏损

《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对于净资产折股股改时,实际上发生了以资本公积对公司亏损进行弥补的情况,该如何认定呢?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上对此问题也有争议。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全部实缴),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即累计亏损300万元),盈余公积为0元,资本公积为500万元。在有限公司持续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该公司不能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如果公司以净资产折股进行股改,则情形会有所不同。

根据股改的一般模式,该公司净资产为3200万元(3000-300+0+500),高于注册资本,符合股改的条件。股改时,股东以净资产3200万元按1.07:1的比例折股,即3000万元计入股本,剩余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都变为0。可以看出,该公司虽未直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股改前的累计亏损之所以在股改后消失,正是源于资本公积的填补。这种情况在股改中常见,工商主管机关往往也无异议,能够顺利完成股改,但似乎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实践中,也不乏拟上市公司股改时涉嫌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从而被证监会重点关注的情况。典型的如三只松鼠,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很可能在股改时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证监会出具反馈意见要求说明:“股改前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变化过程,说明是否存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行为,说明股改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根据证监会2019年1月11日出具的《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监管问答,IPO整体变更若存未弥补亏损,应当自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运行满36个月后才能申报。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如股改前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则应该通过正常运营,将亏损弥补完毕或者办理减资弥补亏损,随后再进行股改,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整体变更完成后运行满36个月才能申报的情况。

(三)净资产折股能否弥补历史上出资不足

实践中,遇到过很多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直没有缴足,但多年运营后公司的净资产显著增加的情况。股改前,公司股东想通过股改时以净资产折股,一并弥补历史上的出资不足问题。这种方式是否可行呢?举例分析如下:

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1500万元。2018年公司进行股改时,经审计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公司将净资产以1:1的比例全部折为了股本8000万元。可以认为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的出资不足情形吗?

答案是不行。净资产是由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注册资本如果未缴足,这个亏空是始终存在的,公司总的净资产也必然少一块,必须以外部的资金也即股东进行实缴来予以弥补;净资产折股时只不过是将公司现有净资产在内部会计科目上进行了调整,总额未发生变化,注册资本未实缴的亏空仍然存在,仍需要弥补。

就本案例而言,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成了股份公司的股本8000万元,单就股份公司的报表看起来是注册资本/实收资本8000万元,资本公积0元,好像是股份公司股本都实缴了,实际不然,其有限公司阶段的1500万元未实缴资本仍需股东实缴来弥补,也即其折股前的净资产应为9500万元,如仍按1:1的比例折股,应该折成股份公司股本9500万元。

综上所述,净资产折股并不能弥补历史上的出资不足,建议拟上市公司在股改前,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

通过以上分析,相信各位读者已经了解,股改不是简单的企业性质变更,其既有复杂的操作流程,也存在很多“陷阱”,需谨慎对待。因此小编建议拟上市公司应该认真挑选并聘请有经验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股改;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早出台股改相关的操作细则,为股改提供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及实务操作指引。

来源:君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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