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关于两种类型的保留退税的规定究竟哪些相同,哪些不同?
两类保留退税的共同指标和性质指标
共性指标
性格指标
(为了获得更好的预览,可以水平查看。)
不做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快速了解一下
期末留成扣减阶段
案例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2019年3月31日的税额为20万韩元,4月至8月的税额分别为30万韩元、25万韩元、60万韩元、45万韩元和50万韩元,截止到2019年9月
月30日留抵税额为90万元,且A公司自2012年截止当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假设A公司2019年4月至10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合计250万元,其中,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凭旅客运输票据、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
01 完成9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判断是否符合期末留抵退税条件。
解析:A公司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4至9月增量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40万元、25万元、30万元、70万元,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为70万元,不低于50万元;A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A公司自2012年截止当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A公司符合期末留抵退税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注】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A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70×[200÷(200+50)]×60%=33.6(万元)
02 符合条件的,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上述案例中,《退(抵)税申请表》填报如下所示:
03 收到期末留抵退税款,次月申报注意以下几点:
▶留抵退税与申报表填报。案例中,如果A公司11月收到了33.60万元退税款(下图不考虑当月进、销项税额),则该企业税款所属期11月的留抵税额应从120万元调减为86.40万元(120-33.60),并在11月份的税款所属期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此后,纳税人应将11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以及其他退税资格条件判断是否符合留抵退税,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与附加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承上述案例,如果A公司2019年11月份销项税额100万元,当月无新增进项税额,则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3.60万元(100-86.40)。
根据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所以A公司能够用留抵退税额33.60万元冲减当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增值税13.60万元,冲减完后,当月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增值税为0,未扣除完的20万元可向后结转扣除。
来源:山东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