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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工伤申报】快看!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工伤、生育保险的这些争议是这样处理的。

时间:2023-02-14 16:39:4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省人民社会厅最近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在人事争议事件中,对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生育、工伤、赔偿金等多个方面更加明确。

最近的《意见》中,工伤导致的康复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都被认为是“产业医疗费”。

雇主没有经营医疗保险工人

可以申请赔偿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机构未能补发,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因此,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票据。应委托当地医疗保险机构计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作出仲裁裁决时,应以医疗保险经营机关计算的数额为基准,由用人单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由于劳动者的存在,用人单位不能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除外。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

按照产检前的工资标准。

劳动者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2款要求雇主支付产假工资。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申请。

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取消生育津贴期限,剩下的时间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来支援。

工伤职工在停工带薪期间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工伤劳动者在停工带薪期间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其中“原工资”是以工伤职工、职业病发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包括小时工资或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金等货币性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按当地最低工资计算。

在因工作引起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前,工伤职工工作一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工作不到一个月的人按双方约定的工资金额计算。我不确定。可以与本单位相同的职位工资水平相比,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停工留级期间工资标准按工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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