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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财务收入】不发工资,也申报税金。请小心职员看app后申报。

时间:2023-02-14 13:35: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关于什么时候申报工资、工资、税金,我说了很多次。

但是,每当说这个问题的时候,都有不回头的朋友。

总是混淆工资所属期间、工资支付期、税金所属期间、纳税申报期间后,陷入未知的苦恼和苦恼中。脑子里总是混乱。

所以,每当我回复大家的时候,我都会亲自告诉大家。如果你真的不清楚,你就不要原谅其他概念,当你实际支付工资的时候,那么你会记得什么时候申报。不要为你支付的工资是哪个月而苦恼,否则你会把自己打晕的。

例如,2021年5月支付的工资是在6月申报期间之前申报代扣税。

做账也很简单。例如,5月份发的是4月份的工资。

4月份计算工资

借方:管理费-工资

贷款:支付员工工资-工资

5月实际发行

借款:支付员工工资-工资

贷款:缴纳税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注:在此发放时预扣税

6月申报纳税

借方:缴纳税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一起生活!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读者评论说,我按月加薪,不管发不发,都按收银台报税。这样主要是我也方便。做工资表的时候,我算好了税金。不管什么时候发,我都先报税,免得后面拐弯抹角。

尤其是一些类型的企业(如建筑企业或盈利能力不太好的企业),往往每几个月发一次工资,此时很多会计在每月计算工资时都会计税向员工申报。

这种情况本质上没有支付工资,所以首先申报了税金。

愤慨这个时候怎么办?我们仍然以前面的事例在4月工资5月支付。

四月计划

借方:管理费-工资

贷款:支付员工工资-工资

同时:

借款:支付员工工资-工资

贷款:缴纳税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些日记帐分录中的某些分录首先挂着不同的应收款。也就是说,先铺的税。按如下方式领取工资时收回。

借方:其他应收帐款

贷款:缴纳税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管怎么样,两个分录的本质就像没有支付工资的时候提前交税,下个月申报一样。

5月直接申报缴纳

借方:缴纳税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看,你们这样做过吗?

那么这样做有问题吗?

当然有问题。不仅不符合理论,还可能被员工举报。

为什么这么说,这后面我们会详细说。

理论上讲,工资有所属期间、工资支付期间、纳税所属期间、纳税申报期间。

个人所得税申报包括工资支付期、税收拥有期和纳税申报期,与工资拥有期无关。

工资支付期是实际支付工资的日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际支付工资的日期是税所属的期间,税所属期间下个月的征收期间是对应于该所属期间税的申报期间。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支付期计税,并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第四期,如果只从文字上理解,你可能会有点糊涂。让我举个例子。

二哥根据2020年12月的单位审查,实际支付了1万韩元的工资,2021年1月实际支付了1万韩元,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所属期间为2020年12月,工资支付期间为2021年1月,纳税申报期间为2021年2月。

帐套权责发生制,属于哪个期间的费用,不管是否支付,都是这个期间,2020年12月的工资实际上没有在12月支付,那个也要在本期计算。

2020年12月

借款:管理费1万韩元

贷款:员工工资10,000韩元

不考虑2021年1月实际发放、社会保障等其他费用,假设代扣0.1万韩元个人所得税

借款:员工工资10000韩元

贷款:缴纳税金-缴纳个人所得税0.1万韩元

贷款:银行存款0.9万韩元

2021年2月,申报个人收入缴纳情况

借方:缴纳税金-缴纳个人所得税0.1万韩元

贷款:银行存款0.1万韩元

因此,正常情况是按规定这样做。那么,假设你有延迟工资和重新发放工资的情况,那么你在2020年12月提出的工资在2021年1月也没有支付,而是推迟到2021年2月才支付。那么,1月份实际计算扣除税,2月份发多少钱,就等于缴纳和扣押了多少个人所得税。

二哥还举了一个例子:2020年7月公司聘用了一名大学生,7月入职,大学生各种手续处理,7月工资和8月工资都合并到9月支付。

在会计上,7月和8月都要提高工资,如果都是6000的话。

7月、8月的日记帐分别为

借款:管理费-工资6000韩元

贷款:员工工资6000韩元

那么,自然人电子税务机关(扣缴)进行申报时,因为我们是7月份入职的,所以任职时间是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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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

9月实际发放时候就需要计算个税了,那么实际上算下来也是没有个税的。

借: 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

所以你看,账务、申报系统的问题都理顺了。

那么有些人按计提申报个税是怎么做的呢?

很简单,就是不管发没发,7月的工资6000,我8月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就报了6000收入,8月工资6000,我9月报8月个税也报了6000收入。

感觉结果好像是一样的,9月累计也是12000。

但是首先这个不符合税法规定,其次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类似收付实现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去不良影响。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候,二哥收到一个读者的私信,其反映自己2019年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B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候,她发现自己收入明细A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

这个倒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因为就是因为加上这1万的收入,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A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A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

所以,这个读者直接就举报了,同时把该收入明细删除掉了。

事实上,这个读者的做法并无任何问题,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岂能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只是以前不涉及汇算,大家都没在意罢了。

现在都要汇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人家没收到这个钱,你又给别人申报了,如果出现类似上面读者的问题,你说人家找不找你?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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