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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申报检疫】继续开平检疫证事件:不是打不开,而是要按照程序先申报

时间:2023-02-14 13:33: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从今年1月开始,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的许多乡镇相继发布通知,如金鸡镇、赤水镇等,将于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停止发放检疫合格证明,这在业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各方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最近,新木网新金情况与开平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联系,应对了这一情况。

最近,新金状态记者联系了开平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官员说,市局非常重视,及时到有关乡镇了解情况,提出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出售、运输、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要提前3天申报检疫”和《家禽产地检疫规程》相关要求,家禽产地检疫要按照申报——接受——现场检疫——合格后,签发333334

下面乡镇反应已经按照规定程序开始山区检疫工作,但考虑到最近大部分养殖户都集中在平日出栏,同时休息日工作人员较少,当天受理申报后不能立即安排人员,不能进行现场检疫,就不能立即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公告上的检疫合格证明的发放是指节假日期间不能申报检疫的即时证明,政府将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单独实施检疫。家禽确实需要休假期间出栏的情况下,养殖户必须提前三天向镇政府申报检疫,以便政府及早安排时间和人员处理出栏。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镇政府提出公告的说辞存在问题。没有明确说明原因,没有说明按规定如何处理,引起了不理解政策群众的误解,已经有责任改正。

据说,目前部分乡镇如赤水和金鸡镇,周末可以正常开具检疫合格证明,但养殖户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家禽原产地检疫程序

家禽原产地检疫条例

1.服务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家禽(包括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鸟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大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和省内家禽或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鸟类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定执行。

2.检疫大象

高牙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囊病、马利克病、水痘、鸭传染病、鹅传染病、鸡腹泻、鸡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地区或没有发生相关动物传染病的饲养场(养殖场)、养殖业。

3.2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表格记录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定要求实验室检查,检查结果合格。

3.6省内运输的家禽必须符合种用动物的健康标准。在省内运输种子的人,其供给体动物必须符合种用动物的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

4.1受理申报。

动物卫生监督机关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的传染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应当及时派遣正式兽医到现场,或者在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受理要说明理由。

4.2数据检查

4.2.1官方兽医应检查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养殖文件,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没有发生相关动物病。在省内运送种子或鸡蛋的人还需要检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度。

4.2.2官方兽医要检查山阳市区防疫文件,确认鸟类按国家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

4.3临床试验

4.3.1检验方法

4.3.1.1小组检查。从静态、动态、饮食状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鸟类群的精神状态、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用水食物、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人检查。通过视诊、促进、听诊等检查家禽个人的精神状态、体温、呼吸、羽毛、自然球、冠、胡子、爪子、大便、触摸胶囊内容物性等。

4.3.2确认内容

4.3.2.1禽类出现突然死亡、高死亡率、病金极度消沉、头部和眼睑水肿、鸡冠发、足鳞出血、神经障碍、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的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涉嫌感染牙病性禽流感。

4.3.2.2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颈缩眼睛,冠须暗紫色;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胶囊肿胀;拉肚子。减少或停止鸡蛋生产;少数鸟类突然

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

4.3.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4.3.2.4 出现呼吸困难、伸颈呼吸,发出咯咯声或咳嗽声;咳出血凝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4.3.2.5 出现下痢,排浅白色或淡绿色稀粪,肛门周围的羽毛被粪污染或沾污泥土;饮水减少、食欲减退;消瘦、畏寒;步态不稳、精神萎顿、头下垂、眼睑闭合;羽毛无光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4.3.2.6 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死亡率较高;运动失调、劈叉姿势;虹膜褪色、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颈、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结节及瘤状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立克氏病。

4.3.2.7 出现食欲减退或费绝、畏寒,尖叫;排乳白色稀薄黏腻粪便,肛门周围污秽;闭眼呆立、呼吸困难;偶见共济失调、运动失衡,肢体麻痹等神经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白痢。

4.3.2.8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或费绝、翅下垂、脚无力,共济失调、不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绿色下痢,衰竭虚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鸭瘟。

4.3.2.9 出现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两脚划动,迅速死亡;厌食、嗉囊松软,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泡的稀粪;呼吸困难,鼻端流出浆性分泌物,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小鹅瘟。

4.3.2.10 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块,皮肤增生性病变;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节结或黄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痘。

4.3.2.11 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喜活动、食欲减退、逐渐消瘦;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运动失调、足和翅发生轻瘫;嗉囊内充满液体,可视黏膜苍白;排水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歇性下痢;群体均匀度差,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球虫病。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禽或种蛋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禽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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