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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供暖申报】贵阳的新楼组装供暖设备业主不满。

时间:2023-02-13 23:23:5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据两广网财经北京1月7日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现在是寒冬,北方的家人都在取暖。室外冬天很冷,但室内像春天一样暖和。但我国以黄河为界,黄河以北地区有暖气,黄河以南地区没有。但是像华东地区,甚至西南地区一样,成都、贵阳、冬天都很冷,但那里潮湿的寒冷是一种心肺的寒冷。因为没有暖气,所以屋外一样冷,屋外比屋外更冷。因为外面无论如何都有太阳。事实上,我们都向往温暖。想象一下,如果贵阳这样的城市有暖气的话,会很舒服。但是最近,我们的节目收到贵阳消费者的投诉,要求在新购买的建筑物上安装暖气,这似乎是件好事,为什么会引起消费者不满呢?让我们听听消费者的故事。

钟女士告诉我们,她购买了贵阳标志性建筑群所说的贵阳中天未来方舟社区的房地产。当初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中没有要安装暖气的意思。

钟女士:我们喜欢的是中天在我们这边很大,绿化比较好。当时我们买房的时候没有说过有暖气,合同签订后他没有先发给我们。我们付了钱,没有看合同。两个月后,我们又去拿合同了。直到提货那天,他说有加热协议。在那个地方,他提交了它。

直到去年年底,在要收房间的时候,我才知道要交暖气安装费和暖气费,交了钱,签了暖气合同,才能拿钥匙看房间。

钟女士:出房间那天去拿钥匙了。然后他说他现在还在前面签名。我们业主很多都过去了。以前有广告。暖气多少钱?我们说了什么?当时合同上没有写,买房的时候也没有说。现在为什么交这个东西,我说不交。然后说要带钥匙去看房间。他说不给。一定要在前面提交。签了他的那份协议,交了钱钥匙才给我。

王女士向我们投诉的时候说,去收房子的时候,中天方面的工作人员必须先付暖气费,签订供暖合同,才能看到房间。

王女士:到了交房的时间,未来方舟必须和主人义务签订供暖协议,所以如果不签字,我们业主就不能来家里看,更别说能拿到钥匙了。

钟女士说,在贵阳生活了几十年,没有暖气,都是烧煤取暖、烧电取暖等,已经习惯了这种生活。她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安装暖气,要付那么多钱。

记者:请你签什么加热协议。

钟女士:像北方一样,像你们北京那边一样,像那个关于全球变暖的协议一样,如果不用的话,还要收15元的门槛费。(约翰f肯尼迪)。

记者:那他是给你铺暖气管道,还是定期给你供暖?

钟女士:他现在未经业主同意,在房间里安装了暖气管道,如果不签署这个协议,反正看不到房子,也拿不到钥匙,也没有签署这个协议的方法,交房的时候你要送货。例如,我家是100多坪的房子,平方米是120韩元的安装费。(*注:)。

记者:所以除了安装费以外,以后每个月还有一个暖气费吧?

钟夫人:是的,是的。

记者:供暖费用该怎么付?

钟女士:取暖费用每年不管人住不住,这间房子是空着的,还是一年的费用,他都会得到32元1平方。而且和我家100多平方米一样,一个月取暖费将近900元。

钟女士说,除了供暖问题外,中天未来方舟还存在房地产管理费、建筑物部位等问题,因此在与中天方面协商时,其他问题在中天方面都希望整改。就是取暖费问题,中天方面什么也没说。

钟女士说,这个所谓的暖气费自己肯定不会支付。不是别的。因为中天方面是捆绑消费,霸王条款。

记者:所以现在你们没有付这笔钱。意思是不付这笔钱就不能得到房子,对吧?

钟女士:是的,我肯定不会付的。因为他的这捆销售是强制性的。你跟我提一下,我同意安让我自己安全。我不同意。那就不安了。你不能那样束缚消费。霸王条款不是这样。

中天未来方舟的准业主们发出了这样的呼吁

1.购房者购买房子,主合同是房子,中天的集中供暖是服务。这种“不签供暖协议不交房”属于捆绑销售。请依法判定中天公司取消捆绑销售,其行为违法。

2.买家买房时,中天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大多数业主不知道买房捆绑销售中央暖气,隐瞒了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依法判决中央供暖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3.业主非常支持生态文明贵阳建设,但建设生态、环境、节能的居住环境不仅仅是中央供暖的选择,在价格符合市场价格、服务质量有保障的前提下,我们相信绝大多数业主都愿意利用这项服务。请依法保障业主的消费选择权和自由权。

4.业主在希望解决集中供暖问题的前提下,在确保供暖温度、满足其他业主室温要求、保障业主服务消费权益的条件下,由工商部门牵头进行协商调整。价格和计算的具体诉求是15元//供暖季节(建筑面积索赔)集中能源保障费(摩擦费或

基本热费);参考贵州日报公布贵阳集中供暖试点收费价格5元/㎡/月(按实际采暖面积计费)或按0.13~0.2元流量收费。

5、尊重业主在使用集中供暖与否问题上的使用权。诉请工商部门依法维护好贵州省生态文明贵阳建设的大环境;维护好节能环保生态的发展模式;维护好房地产市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今天上午,我们接到来自中天城投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来方舟项目的回复邮件,全文如下: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天天315》节目就中天贵阳房开公司未来方舟项目取暖费问题采访提纲的回复:

1. 中天·未来方舟项目增加取暖项目是否明示过消费者?采用何种方式明示的?在购房合同中为何不将取暖费用作为附加条件加入合同中?

中天·未来方舟作为国家8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之一,在立项之初就已经确定项目将采用集中供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明确了房屋属于集中供暖房,确定了供暖时间和收费标准。

实际上,集中供暖一直都是未来方舟宣传推广的重要卖点,很多业主正是因为项目可以提供这项服务而选择购买。

2. 取暖费、基本供暖保障费(蹭暖费)以及暖气建设费的价格是如何核定的?

为给业主提供高品质的供暖服务,中天选择中国节能环保集团作为供暖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是贵州省、贵阳市打造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引进的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同时也是国内节能环保领域规模最大、实力最强、最具综合竞争力的央企集团。

就业主关心的供暖价格的确定及供暖基本保障费的问题,由于贵阳市不属于国家传统集中供暖区域,供热价格尚未纳入《贵州省定价目录》,所以价格主管部门无制定供热价格的权限和依据。为确保供暖价格科学、合理,目前贵阳市相关部门已要求供热方做好价格成本核算工作,并将邀请业主代表参与,在两个供暖季试运行后,提出正式的供暖收费标准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施行。

由于中节能要开展经营工作,在价格正式批复前暂按每供暖季(4个月)32元/平方收取供暖费。两年试运行期满后,依据审核后的价格,费用实行多退少不补。此外,在2015年和2016年,还推出了15元/平方/季(4个月)的特别优惠价格。

但集中供暖系统有一个客观特点,系统一旦运行,无论用户是否用热,固定成本都要产生,同时热能在传递过程中会产生热损。我们对北京、天津等集中供暖城市进行了考察,它们均对未用热住户收取基础热费做出了规定,收取基本供能保障费也是为了保障广大用热业主的利益。

3. 对消费者提出的中天方面对供暖费实行捆绑销售,中天方面如何回应?

集中供暖系统运行成本是一定的,供暖价格与用户数量直接关联,使用的业主越多,单个用户的取暖费用就越低。未来方舟作为国家8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之一,我们在业主购房时,已告知业主该项目将使用集中供暖系统,并在合同中明确了供暖时间及收费标准。同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集中供暖服务最终需要通过各位业主住宅内的地暖系统才能实现,若业主在装修前没有设置这套系统,以后想使用集中供暖系统,将面临巨大的装修损失。

本着为广大业主负责,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我们有责任在交房前夕加大供暖协议签订工作的力度,以便为让广大业主能享受到价格低廉、温暖舒适的供暖服务,拥有更美好的家园。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中国消费者律师团胡钢律师对此事件作出解读。

经济之声:关于集中供暖是否提前告知的问题,业主的说法是,购房人购房时中天公司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绝大部分业主并不知道购买房屋捆绑销售了集中供暖,隐瞒了业主的知情权、选择权。未来方舟的说法:中天·未来方舟作为国家8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之一,在立项之初就已经确定项目将采用集中供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明确了房屋属于集中供暖房,确定了供暖时间和收费标准。包华先生,在房地产方面什么叫做明示?怎么样做才能叫做明示?中天未来方舟的官网上没有看到关于供暖的宣传。

包华:从宣传角度上来讲,所谓明示就是在宣传的资料中能够有突出的显示或者突出的表达,能够让对方能够非常容易的获得这样的信息,这个叫明示。因为很多时候广告包括相关的宣传材料,内容都非常多,在内容非常多的情况之下,明示并不是内容有,而是内容是比较突出的,大家比较容易获取。但是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广告上的明示跟合同中的明示不是一个概念。在合同中如果我们能够看到这样的文字表达,就算它并不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显示,也能称之为合同上的明示,所以刚才所谈到的合同上有没有这样一个内容,大家查一查合同就好了。但就现在批复出来的材料,未来方舟认为合同中有,而从购房人的自己表达的内容中也认为合同中是有这样的内容中。所以在合同上趋势有这样明确表达,如果对方有疑义,应该在签署合同之前提出,而不是在签署之后提出。

经济之声:据所了解到的情况,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这个合同里没有关于供热条款的,但是他们在去收房的时候中天方面是要求他们先签一个供暖协议,算作房产合同的一个附加条件。

包华:针对于合同中所涉及到供暖合同现在很多业主可能多没有签,购房者都没有签,但是我关注到中天未来方舟准业主们提出的诉求之中,曾经有一个内容,这个内容就是要求涉及到供暖以及合同条款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希望通过第三方的裁决方式来认定集中供暖及其设定供暖条款无效。这个条款到底是供暖合同还是买卖合同,这是一定要说清楚,因为供暖合同还没有签,无所谓无效,所以我对此的了解应该是在买卖合同中有相关的明示,当然这个不用争,因为这是个不争的现实,拿着大家的合同看一下就好了,只要说明合同中买卖合同中确实有集中供暖的字样,平时对集中供暖的相应的内容有一个描述,我认为这就足以构成签署合同上的一个明示了。

经济之声:有很多中天未来方舟的准业主在收听我们的节目,“西南小绵阳”说签合同只给最后一页看,“战略传奇卢小龙”说签合同的时候就了给最后一页,“徐”说关于未来方舟供暖的问题我们买房的时候都不清楚,这说明什么?

包华: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合同书上没有,而是合同书内容没有向购买方进行相应的出示,在没有进行出示的情况之下,确实可以构成对于合同的隐瞒。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如果前面文字都没有出示过,只有最后一页签字,意味着这个合同书前面的页份上我们购房人也没有签字,也应该没有签字才对,所以这个应该是作为我们评价合同的一个内容。如果是前面的合同文书上按照一般购房合同上每一页都会有签字,没有出示过可能他的表达还不尽完整,所以还是要看合同本身它客观上所能承载的信息。

经济之声:也就是说如果说合同上承载了相关的信息,而我们准业主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不管是没有看到或者没有给看到,都应该算是它是应该存在的是吗?

包华:对,如果这份合同书上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附件,购房合同一般是签署是每一页都要签的,哪怕只是草签也要签,如果每一页草签你都签了,即使你没看,这件事情也是要发生法律效益的,但是如果只有签字页签了,前面部分是可以拆分的,可以单行出示的,而且很多业主都反馈说之前都没有看到,如果这是事实,那么销售方就承担欺瞒或者隐瞒合同的责任。

经济之声: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供暖费用的到底是怎么核算的问题,在中天方面给我们回复当中特别说到了因为贵阳不是一个固定的供暖城市,所以没有最基础的依据,是在一边摸索一边定价,所以他们制定了这样的那样的几套供热的方式,和收取费用的方式。胡钢律师,从法律上来说供暖费用核定到底应该怎么来和核算?

胡钢:因按照我们国家解放初秦岭淮河供暖分界线的传统,贵阳确实是不是传统的供暖区域。贵州省气候中心做了一个报道,按照气候条件贵阳市贵州省全省不适合集中供暖,但适合小区集中供暖,因为有些地区可能更加适合一些,而且这种集中供暖对于环保节能都是有它的好处的。这里最主要的还是刚才提到的是否在合同中有集中供暖的条款,这个条款到底是怎么约定的,同时关于价格部分,我觉得目前双方的分歧并不是很大,因为双方拿出的条件或者拿出的回复基本上是按照实际运行的情况来进行核算,基于这么一个微利的角度进行协商,协商方式我觉得是恰当的,当然我物价部门在此期间起到一个调节中立的角色,更加的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特别是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经济之声:关于捆绑销售,什么是捆绑销售,中天未来方舟方面对供暖问题的销售方式以及费用的收取方式是否属于捆绑销售?如果是,相关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是,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胡钢:是否构成捆绑前提就是经营者他提供的服务,额外再提供消费者需要的服务之外,额外的再强行的或者利用其优势的市场地位强行的提供其他的服务,把它称为一种捆绑销售或者捆绑的行为。这个行为显然是侵害了我们消费者权益,但就本案来说,还要回到当初合同签订的文本本身,合同签订本身是否签订过程是否有瑕疵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类似于像我们消费者出示最后一个签字页,消费者不知情。第二是合同文本内容本身,如果合同内容涉及到了要采取集中供暖,并且对于集中供暖相关的价格,集中供暖的服务的提供方,相关的设备,相关运营的费用,等等各方面的都有一个详细的约定,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相反如果只有一个笼统的表达,没有没有一个细化的问题,那么这就涉嫌这种强制消费了,无可奈何现在房子可能已经建到一定程度,在此背景下如果完全把它推倒,对于有一些可能是特别是看中集中供暖的消费恐怕又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在这种背景下,我们不能因为部分消费者的想法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想法。这种背景下,首先业主或者准业主们内部更加加强彼此之间的互相的谅解和互相的沟通,形成一个相对集中一致的意见,共同和开发商进行协商。目前从中天方面的回复意见上来看,应该态度还是比较诚恳的,同时我们消费者的广大的意见也是比较集中的,双方的差距有,但我相信是完全能够合理的,这方面贵阳市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做出更多的努力协调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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