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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农药申报】关于修改农药行政审批申报资料要素的通知

时间:2023-02-13 22:22: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58号)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函[2015] 14号)制剂(加工、腹培)企业、病毒类、植物(移动)物源生物农药原药企业投资规模为2000万韩元(不包括土地使用费)制剂(加工、复培)企业要增加原药生产、制剂(卫生药)企业,重新批准农用制剂、农药生产企业的新生产地址。

第二,简化行政审批申报要求。申请人可以不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由环境部门依法进行。不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格。申请人不再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审批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农药产品质量检验。

第三,在“十三五”期间,要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农药生产企业的数量。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农药生产企业,鼓励实力企业通过合并重组、重新部署、退出等方式进入农药生产行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幅减少农药生产企业数量。

特别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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