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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税务申报】社会保险费9大涉税处理!

时间:2023-02-13 21:40: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 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的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个人由国家或省

2.个人除雇佣单位外,还以个人名义缴纳3保险1金,允许税前扣除税金。

个人除用人单位外,还以个人名义缴纳三险一金,用人单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供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凭证后可以扣除,扣押标准应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工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超过上述限额部分的,不允许扣除。

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按照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的商业保险赔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下列各项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5、保险赔偿金。

6、工伤劳动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补助金、外地医疗交通食宿费用、工伤事故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经收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退款。”

7、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准。

第《工伤保险条例》(财税[2006] 10号)第2条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金管[2005] 5号)。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超过个人当期的工资、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8、商业健康保险税收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7] 39号文件第4条规定:领取工资收入或连续劳务报酬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立即向代扣代缴机构提供保单。税务机关从个人提交保单的下个月开始,在不超过200韩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险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个体户业主、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者、个人读者和合资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合格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2400元/年以下的标准内实际扣除。一年内保险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设立标识符的,其支出金额不能税前扣除。

9.个人实际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财税[2006] 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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