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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漏申报】建设银行临江分行违法处罚国际收支数据申报错误

时间:2023-02-13 11:01: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网站最新发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白山环检罚[2019]2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存在国际收支数据申报错误违法行为。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款[2015]27号)第17条、《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白山市中心分局发出警告,罚款3万元。

第《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国内银行必须由申报实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以及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和33333330确认是正确的银行必须在本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在线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

(1)关于申报主体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已经存在于国际收支互联网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并通过了外汇局的验证。与申报实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核心要素(包括组织代码、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常住国家、外国投资者国家、经济类型、产业属性、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与否)一致。关键因素不一致。经营银行需要获取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输入/国际收支在线申报系统(银行版)。将《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基本情况表》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交传真或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2)申报主体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存在于国际收支互联网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但未经过外汇局验证,与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核心要素一致。经营银行与申报主体的机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核心要素不一致。经营银行确认后,应修改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输入/导入国际收支在线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不存在于国际收支互联网申报系统(银行版)中的,经营银行应当将申报主体需要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输入/导入国际收支互联网申报系统(银行版)。

《单位基本情况表》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是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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