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大致有三个阶段:
首先是立案,立案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诉讼活动。
立案后公安机关要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为2个月至7个月,是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的过程。另外,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拘留、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性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非常严格的强制措施,因此法律对各种强制措施也有不同的限制。例如,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只有在有紧急情况时,才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逮捕时要出示逮捕证。批准逮捕的人都要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审问。
最后,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的话,公安机关要继续进一步调查,但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的补充调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结束的案件,应当填写延长侦查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前7天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保释候审或居住监视。
第117条规定,传唤、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事件特别重大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下,传唤拘留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不能以连续传唤、拘留的形式拘留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留犯罪嫌疑人,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食物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是我国打击违法犯罪的主要行政机关,公安机关除了立案刑事案件外,还可以立案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还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即公安机关的职业责任。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武装起来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其任务是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公安机关责任的具体内容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根据职务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调查非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控制工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
(七)保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保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籍、国籍、入境出境业务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旅行的相关业务。
(十)维护国家(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剥夺拘留和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制离开现场,依法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出示相应的证明,可以当场审问和检查。交叉检查、检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带到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继续讯问:
(a)被控犯罪;
(b)有现场犯罪嫌疑。
(3)犯罪嫌疑的身份不明。
(4)随身携带的东西可以是赃物。
讯问人员的留置时间从带入公安机关开始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48小时,并要留下讯问记录。对批准继续讯问,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地。不批准继续审问的人应立即释放被检查人。通过持续讯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检查者依法需要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检查人。
如果发生拒捕、暴动、越狱、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为了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
为了调查犯罪活动的必要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出现交通障碍时可以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为调查,
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格式
该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控告人,由控告人签收后自留;另一份控告人签收后由公安机关存档(另有附卷联)。
该通知书内容如下:
公 安 局
不 予 立 案 通 知 书
字〔 〕 号
控 告 人 :
你 于 年 月 日 提 出 的控 告 , 我 局 经 审 查 认 为,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第 八 十 六 条 之 规 定,决 定 不 予 立 案 。
如 不 服 本决 定 , 可 以 在 收 到 本 通 知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向本 局 申 请 复 议 。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