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8号
为了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从2017年12月15日开始,在全国海关申请减免豁免的同时,取消减免豁免申报。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1.除海关总署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减免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电子港QP预输入客户机减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QP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申请书和随附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无需用纸提交。
(一)海关根据审查要求提供纸质文件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二)附文件资料的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3)免税申请无纸化操作的规范见附件。
二、申请人在首次办理进口商品免税减免手续时,可以向海关提交主体资格、项目资格、免税进口额(数量)等信息(以下简称“政策项目信息”)相关资料,无需事先向海关单独提交政策项目。
(一)申请人登录QP系统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时,必须通过“申请扣款”功能模块提交。
(二)申请人首次报告政策项目信息时,如果豁免性质为789,则应在《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填写申请。没有《项目确认书》。请填写海关提供的项目号码。
其他豁免性质的政策项目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三)申请人对同一政策或项目进口商品办理免税减免手续时,应在所有申请书上填写相应的政策项目信息号码。
特别公告。
附件
免税豁免申请无纸作业规范处理
第一,在满足海关减税确认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轻松上传随附的文件。
(1)所附证件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免税金额(数量)、进口发票等,需专门上传。
(二)进口合同页数较多,需要上传包含买卖双方及进口代理人基本信息、进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单价和总价、生产国家、合同附带的供应清单、运输工具和付款条件、价格构成条款、双方签字等内容的页面。
进口合同有电子文本,可以上传合同的PDF格式文件,还可以同时上传纸质合同的第一页和所有签名页。
如果进口合同是外语,则必须将以下条款翻译成中文,扫描翻译文本签名并上传。
1.合同或合同标题
2.买卖双方、进口代理人的姓名及相互关系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国家或制造商、包装等。
5.与商品价格和运输相关的条款(例如,购买条件、价格和支付条件、运输交货条件、保险条件等)
6.合同或合同批准事项(如分发合同的批准分发地区和批准范围、合同或合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或合同终止的条件;
8.与商品数量和价格相关的合同附件(例如,每个型号部件等的数量和价目表等)
9.买卖双方、代理人的签字人和签字日期
10.与免税审计确认有关的其他条款。
(三)在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资料和说明书中,应当上传判定该货物是否享有优惠政策的内容。
二、通过“无纸申报”方式办理免税减免手续的申请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妥善保管纸质文件资料,准备海关核查。
(a)有专用仓库或独立区域;
(二)有专门的档案管理员。
(三)根据免税证明编号分别填写,按年保管。
(d)建立索引,以便于查找。
纸质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从向海关申请之日起,到进口货物海关监督年限结束为止,再延长3年。与政策项目信息相关的纸质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从向海关申请之日起,将该政策或项目的最后进口货物海关监督年限再延长三年。
三、申请人以“无纸申报”方式办理免税减免手续,在丢失、伪造、变更相关文件文件文件等情况下,保留申请人的“无纸申报”。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0日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