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出口的、按照会计规定销售的货物,在销售的下个月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还要办理免税退税相关申报和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物品)。
企业应在货物通关出口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仅限出口退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个月至次年4月30日期间,在各增值税申报期限内受理相关凭证。出口货物增值税免征退税和消费税退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过期的企业不能申报免税退税。
(二)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的、按照会计规定销售的货物,必须在销售的下个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退税(免税)政策适用的出口货物销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单的“免税货物销售”一栏。
企业应当自货物通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在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内受理相关凭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除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以外的时间进行免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能申报退税豁免。
一般来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最迟从出口之日到次年4月15日(公休日顺延),出口日期为2014年6月6日,2015年4月15日之前只要申报出口退税,就不会超额申报,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最晚退税申报时间也是2015年4月15日之前(公休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