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老板还债.虽然让很多劳动者走上了艰难的征收工资的道路,但法院发现,很多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和工作之间的劳动关系,使维权变得非常困难。对此,海淀法院法官结合诉讼风险点分析了劳动争议诉讼维权第一阶段——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法官承认劳动关系的证据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是劳动者必须持有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项权利的义务。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有一份。一般来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最直接证据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主动提供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主动提出要求。另外,雇佣机关聘用劳动者时发出的招聘通知书、通知书等也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而保留。
也是留在雇主身上的证据。雇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出勤记录、加班批准、休假批准等雇主保管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具有一定程度上保存这种证据的意识,但这种证据原件由用人保管,劳动者收到的照片或复印件或任何用人单位未确认的印刷品属于复制品,不能与原件对照的情况下,不能作为静安的依据,不能有效地证明劳动关系。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无纸办公室的大环境下,电子证据的保存不是截图或截图,通过公证,电子邮件、办公室系统等电子证据可以通过事先诉讼证据的保存,有效地保存电子证据。
还有第三方保留的证据。法官介绍说,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更为常见。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有些劳动者为了“提高收入”,要求雇主不缴纳社会保险,有些劳动者为了降低税收或让他们从财务或其他职员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工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资。法官提醒说,这种非常规或非法的操作只是“节约”了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支出,如果发生纠纷,仅仅凭个人的转账记录不仅不能证明劳动关系,还会影响工资标准的认可。
个别事件还经常涉及到劳动者日常工作中形成的第三方留下的工作痕迹。例如,在非公开场所工作,劳动者出入办公室的出入证、登记证,特别是办公室管理方处理文件的登记资料等。与特定职位劳动者在工作中代表用人单位签署的文件(如财务人员留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报告、税务申报记录、留在银行的委托工作委托书等)销售人员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相同。另外,行政人事专家留给社会保障管理部的手工报销申报记录等。
法官表示,劳动争议诉讼权的第一阶段证明劳动者与雇主有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主张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包括工资、解除补偿、年假待遇等。法官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双向选择过程,入职初期应选择正规用人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提高保存证据的意识,在维权过程中应合法、合理、有根据。只有理解承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才能避免工人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因不可证据而无法争取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