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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申报工作】申报和制定国家标准、产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程序步骤

时间:2023-02-13 05:10: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进入21世纪后,世界已经处于“科技进步超速化、经贸活动全球化、技术信息产权化、游戏规则国际化”的时代。市场的竞争已经从产品的竞争进入了更高水平的标准竞争。谁掌握先进标准,谁就能掌握未来的市场。坊间流传着“一流企业创造标准,二流企业创造品牌,三流企业创造产品”的传闻。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企业升华的阶段性模式。这充分说明了在一个企业的发展中制定标准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建立项目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法规及标准化工作的规定。

符合国家标准的项目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紧急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助于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政府是迫切需要的,在规范市长/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外国先进标准的政策。

与现行国家标准不相交。

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2

项目来源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产业管理功能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技术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条件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立方案。

2、从社会征集

从社会上征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做法: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全年实行公开募股制。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设立条件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但部分行业、企业(日)事业单位所属组织或个人的入境申请必须经过有关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推荐。

3、处理社会收集的项目提案

对行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查和协调后,通过网站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产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了“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编写报告: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

从社会征集的项目提案由国家标准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决定是否采纳。

对于采用的,国家标准委员会委托项目提案单位或个人给予答复,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提交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

3

向上级报告提案

(a)提案报告

报纸:直接向产业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员会)报告

报纸:标准项目提案标准草案

项目建议应包括:

(一)发展或者修改的需要;

(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期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项目建议书》必须使用指定集成格式的电子模板创建。《项目建议书》电子模板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标准制定工作站部分的常用工具下载

(二)国家标准修订计划项目处理

国家标准委对修改国家标准制的计划项目进行了初审。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委对修改国家标准制的计划项目进行了初审。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确定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委根据设立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条件,组织相关国家标准管理机构、产业部门进行协调,经过协调的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各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不归入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员会指定与工作相关的技术委员会负责。

(3)入境下达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每季度下达并公布

紧急需要随时准备、下达和公布项目。

入境下达计划通知

各技术委员会在收到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后,应及时转交项目的起草单位,并做好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4

标准制定

(a)标准草案

1.标准技术委员会及分表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设立标准起草小组,确定专业人员负责标准草案。标准项目负责根据项目要求起草标准的部门,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共同制定国家标准。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清单应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表委员会申报。

2.标准制度单位要系统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规范、法规、文献等,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动态信息。

3、标准编写层次结构(章、组、段落、项目)、格式、术语、公式、表和字体。

遵循GB~1.2的规定。

4、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作等;(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5)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标准草案完成后,分技术委员会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并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填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征求意见

1、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送到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寄送给部分委员和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

3、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且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反馈意见期限为自对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天内。

4、对于专家反馈的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见汇总处理表中予以说明。

(三)审查和报批

1、标准起草单位将完善后的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送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2、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函审还应包括函审单)提交给审查者。

3、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4、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5、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应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6、会议审查应当有会议纪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审查,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7、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当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8、对分标委审查过的标准,原则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查;对于一些重要标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组织进行专门审查。

9、通过审查的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送分标委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一式二份。

10、标准起草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文稿。制定、修订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应当提供中文和英文通报单。

11、标准报批稿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向国家标准委报批。

(四)发布和备案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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