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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免税申报】8月山东省电子税务机关申报问题

时间:2023-02-13 04:06:5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我是按月申报的小企业,听说主营板材生产修改了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申报单,我7月份含税销售额不含13万元。其中2万元是个体营业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万元是个体营业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打扰一下,额外的纳税申报单变化很大吗?我该怎么填写申报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从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将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加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申报书合并。原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已不再使用,增加了增值税申报单主表39-41号(一般纳税人申报单)、23-25号(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单)和附加税栏,实现了“一张报告、一次申报、一次支付”

(2)相关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 12号)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增加教育费,地方教育部免除,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不超过现行月份缴纳的月销售额或销售额3万元(季度)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地方“6岁2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5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24期)、VV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1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5期),从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韩元,你单位本月销售额不到15万韩元,上述政策

(3)计算过程

1)7月份要缴纳增值税=200001%=200元。

2)7月增值税免税=1100001%=1100元。

3)课税扣除=20000(3%-1%)=400韩元

4)7月份要缴纳城建税=2001%50%=1元

5)7月份增加教育费用=2003%50%=3元。

6)7月份地方教育附加费=2002%50%=2元。

7)7月份要缴纳的税金总额=200 1 3 2=206韩元

(4)申报程序

1)进入“纳税申报和缴纳”模块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模块。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2万元,相当于1、2档、普通发票11万元的免税销售额为10档,缴纳特别票3%-1%相关的应税扣除额为400元,小企业免税3300元18档填写,该免税额无需填写3366666

3)该纳税人享受了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并选定“000101608”减免性质代码填写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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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附列资料二中,相关计税依据等数据会自动带入相关栏次,核实后,点击保存。

5)重新打开主表,附加税费会在附表二中提取并自动填列23-25栏次,再次点击保存。

6)确认申报即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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