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一战债”启动全州的提示公告股票代码:002728股票简称:特一药业公告编号:2018-029
债券代码:128025债券简称:特别专债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特一战债”开始全州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728股票缩写:特殊约束
债券代码:128025债券简称:特别专债
转换价格:人民币19.70元/股。
转移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2018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6日
一、可转换债券上市发行概况
(a)发行可转换债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增减许可[2017]2004号》文批准,特日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公开发行了354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务”),每10张面值发行10张
(二)可转换债券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心症状[2017] [831]号》的同意,公司3.54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17年12月28日起在心交易所上市,债券被称为“特日全债”,债券代码为“128025”。
(c)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
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此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务从2018年6月12日起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转换的相关条件
(一)发行规模:3.54亿元人民币。
(二)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三)发行数量:354万张。
(4)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第四年1.3%,第五年1.5%,第六年1.8%。
(五)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7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6日。
(六)可转换债券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转换期为从可转换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的1个交易日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即2018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6日。
(7)转换价格:人民币19.70元/股。
三、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申报相关事项
(一)股票转换申报程序
1.全州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价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特日全债”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司股票。
3、可转换债券转换股票申报单位为张,1张为100韩元,转换股票的最低单位为1周。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全州的人将合并计算全州数量。如果全州不足,可兑换1股的可转换债务部分将按照深交易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可转换债务持有人转移股份后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支付该部分可转换债务的面值和利息。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可转债申报,可转债持有人申请可转债的可转债金额大于实际拥有的可转债金额,根据实际拥有金额进行可转债,取消剩余部分。
5、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价格为100元,具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运营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二)股票转换申报时间
持有人除以下时间外,可以在全州期间(即2018年6月12日至2023年12月6日)深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全州:
1、可转换债券停止交易前的停止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换股票的期限。
(c)冻结和取消可转换债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全州申请确认有效后,将减少(冻结和注销)全债持有人的全债余额,同时记录全债持有人的相应股份金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换债券转换股票新股上市交易及其享有的权益;
当天购买的可转换债务当天可以申请转账。可转换债券转换股票新股可在转换股票申报后下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换债券转换股票新股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
(五)股权转换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过程中,如果发生相关税金,将由纳税义务人承担。
(六)年度利息归属转换;
可转换债券采用每年一次的利息支付方式,利息开始日期为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第一天,即2017年12月6日。在利息债券登记日之前(包括利息债券登记日)转换为股票的可转换债务不收取当期及以后利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价格调整
(一)初始股票转换价格和最新股票转换价格
1.初始全州价格:此次发行的传销债券初始全州价格为20.20元/周,不低于招股说明书发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交易均价和1个交易日公司A股交易均价。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可转换债务的最新转换价格为19.70韩元/周。
3.泉州价格调整原因: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实行了每10周支付现金、股息、人民币5.00元(含税金)的股权分配。根据公司的说法。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中国证监会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特一转债的转股价格从2018年4月20日起,由原来的20.20元/股调整为19.7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的相关公告。(二)转股价格调整的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四)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特一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750-5627588
传真:0750-5627000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