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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租房申报】沟通警察通知说,租赁住宅必须到派出所登记。否则将受到处罚

时间:2023-02-13 00:45: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告知

关于加强昭通市公安局租赁住房的

治安管理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租赁住房治安管理,有效消除各种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也不得向没有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的自然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2.房屋出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调查登记及自愿申报工作,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将承租人基本信息登记提交公安派出所。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流动人口要及时督促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基层组织采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对于拒绝合作管理,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私有房屋出租人、出租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等向住宅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住房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住房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住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如果房屋租赁发生变化,出租人应在变更之日起7天内向主管派出所报告。

四、租赁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者负责。出租人应当监督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不履行治安责任,收容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包庇参与犯罪的出租房屋所有人、所有者,追究法律责任。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民涉嫌违法,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

五、房屋租赁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他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委托的管理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6.承租人住宅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赌博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月租5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向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人出租房屋,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生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以月租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人知道承租人利用租赁住宅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和五百元以下罚款。

(5)承租人出租房屋,出租他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受到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六)承租人利用租赁住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并处以月租10倍以下的罚款。

(七)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8.对出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未按规定检查承租人身份、身份不明、拒绝检查身份的承租人的承租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承租人是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9.出租人未按规定多次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的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5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和1万韩元以下罚款。直到追究刑事责任为止。

10.拒绝或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昭通市公安局

2022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沟通日报微信(id: ztrbwx),@沟通警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尹妾

李心学老虎。

值班领导人,彭艳敏。

校对员

投稿邮箱,302626508@qq.com

广告咨询,0870-3191969

@昭通每日微信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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