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民事检察机关的核心是监督民事诉讼,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民事诉讼的结果,监督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民事执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认定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判决,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上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审判程序中,就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上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法院没有对逾期再审申请作出判决。
(三)再审判决、判决中存在明显的错误。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对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或上诉。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上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义务,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议的必要性,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件外人调查、确认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的案件,接受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判决。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是,被该下级人民法院复审的情况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决、调解书提出上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
一、对生效民事审判和调解书的监督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判决、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必须先经过以下程序。
1.首先要向提交生效判决、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逾期的再审申请未作出判决的,驳回再审申请的,或者再审判决、判决有明显错误的。
经过上述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判决或者再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第二,审判程序中法官违法行为的监督。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违法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判决,判决确实有错误,但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不适用。
2.仲裁违反自愿原则或仲裁协议内容违反法律。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4.审判程序审理错误的案件。
5.保存和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付款命令违反了法律规定。
7.诉讼中断或诉讼结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间
9.对当事人的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
11.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监督民事执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第四次修订)第2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下列违法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准备实行。从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没有采取执行措施。
2.违法执行。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期发放执行款。违法结束执行,结束此次执行程序等终止方式适用。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滥用执行权、过度扣押、非法拍卖等。
3.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情况,如被执行人以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不当介入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等。
四、虚假诉讼监督
通过虚假诉讼、俗称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诉讼、仲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企图构成虚假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案件根据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根据符合监督条件的法律提出上诉或检察建议,并将犯罪嫌疑的虚假诉讼线索依法移送侦查机关调查。如果某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可以到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第五,进行民事援助起诉。
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当事人在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行职务后,仍未能保护合法权益,具有起诉权意志,但由于诉讼能力弱,提起诉讼有困难或因各种原因无法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1.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3.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4.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5.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的主要职能。
六、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应当如何书写
⒈正确书写的意义
⑴检察监督系以书面审查为主,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从五十四条至六十一条规定了听证环节,但因法律规定是“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所以不是每个案子都必须进行听证。同时在实践中,检察院组织听证的案件比例也不高,监督申请书可能是申请人唯一表达观点的机会,所以《监督申请书》是申请人申请检察监督阶段最重要的法律文书。
⑵检察监督阶段,忽视该文书写作成为了普遍现象,可能会增加申请人的监督成本,甚至影响做出正确监督结果。原因:一方面当事人和律师认为该文书仅是提起程序,后面会有进一步阐述观点的机会;另一方面认为案件审查是检察院的职责,文书上不用过多笔墨。
⒉书写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⒊书写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⑴题目应该怎么拟
常见问题:将名称拟为:《申诉书》、《抗诉申请书》、《检察建议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审判违法行为申请书》
正确做法:《监督申请书》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法条中明确规定为“监督申请书”,没有其他称谓,所谓的“执行申请书”、“检察建议申请书”等写法均是错误的,监督的目的应当是在监督请求中进行阐述即可。例如民事起诉状,名字就是民事起诉状,而不能写成离婚起诉状、赔偿起诉状等。
⑵“当事人基本情况”如何写
常见问题:
①申请人写为“申诉人”;
②其他当事人写为“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
③不写原审诉讼地位;
④不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正确做法:
申请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其他当事人:××(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效联系)
⑶“帽子”怎么戴
常见问题:
①不撰写该部分内容;②不明确监督对象;③不明确监督依据。
正确做法:
【裁判结果监督类】申请人因与××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项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执行监督类】申请人因与××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执行裁定(或不服针对××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行为),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复议),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异议(复议)申请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违法行为监督类】申请人因与××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做出的××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⒋“请求事项”很关键
常见问题:
①将监督请求与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混同;②不明确要求检察院采取的监督方式;
正确做法:
【裁判结果监督类】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就上述判决提请××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执行、违法行为监督类】请求事项:1、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执行裁定(或不服法院针对××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行为、不服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执行违法行为、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检察监督主旨在于程序性提起再审,不能代替法院行使裁判权,请求主要内容是请求检察院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不能将请求法院裁判的内容进行罗列;
明确请求的监督方式。此处是重点表达希望检察机关采取监督方式的部分,虽然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何种监督方式,但此处的请求会产生一定影响。
⒌“事实与理由”求简洁
常见问题:
①长篇大论,针对性不足,不结合原审错误问题进行有针对性驳斥,不围绕《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的十三项内容进行阐述;②逻辑混乱,定性问题、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糅杂在一起论述;③只陈述事实不结合证据,只讨论问题不引述法律依据。
正确做法:
【示例】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人民陪审员系法院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但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据此向贵院申请监督。
该部分的写作最能够体现法律功底,因为每个人的写作思路、阐述问题的方法有所区别,故没有具体的要求,但内容一定要包含法院判决错误、违法情况的情形,同时要结合证据、法条。按照三段论的规则即可(违法事实,违法事实的证据、依据的法律条款)。
⒍“尾部”固定格式无变化
常见问题:
无手写签名、手印等,日期书写正确。
正确做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检察院提请抗诉成功改判案例 :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事案件成功获法院改判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围绕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目标,以精准监督理念为工作指引,着力在提升办案质效上下功夫、求突破,民事提请抗诉案件采纳率、抗诉改变率一直保持“两个百分百”。近日,由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成功获法院改判,有力提升了民事检察工作质效。
2020年2月,申请人黄某华不服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检察监督。经查阅卷宗,发现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黄某华提出其签订合同系受委托的职务行为未做审查,对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租赁费“对账单”亦未做认定。为查清案件事实,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民事调查权,前往原告兰州某设备租赁公司,依法调取了该案前期租赁费的财务支付凭证,多人多次询问案件当事人和知情人,查明了该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及前期租赁费支付主体的真实情况。另对租赁双方前期就租赁费进行对账核算并出具“对账单”的事实进行核实,确定了该“对账单”的真实性。通过严密的证据审查,确定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
经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提请市检察院抗诉。经审查市检察院严格审查,采纳了我院的提请抗诉意见。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01民抗35号民事裁定,指令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再审。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我院派员出庭,在庭审中,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代表抗诉机关宣读了抗诉意见,对检察机关调取的关键证据作出释明,并发表了抗诉意见。4月20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判。
该案的成功改判,是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有效实践,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和案涉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更好的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