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市长/市场主体停业和取消程序的税收相关事项的公告,自7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简化市长/市场主体停业过程中的纳税申报和纳税申报。
(一)市长/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经营困难的,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停业的,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处于休业状态的市长/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可以按如下方式简化所得税申报,并在该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没有法人资格机构的企业,每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总机构办理停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公司可以从下季度开始调整为季度预缴申报。只有分公司办理停业,总机关及其所有分公司都是先不信任,不调整期限。
2.不设立没有法人资格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办理停业后,可以从下季度开始调整为季度预缴企业。
3.按月预缴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停业后,可以从下个季度开始按季度调整为预缴所得税。
(3)处于停业状态的市长/市场主体可以依次申报资源税(非资源税)。
二、非正常家庭停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家庭的市长/市场主体,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之前,停工期间不能适用上述简化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三,处理简化市长/市场主体取消链接的清税文件。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改革实施后,进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简单取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予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
1.没有处理与税收相关的问题。
2.税务相关事项已经处理,但没有英用,没有代理发票申请,没有拖欠,也没有其他未结事项。
(二)收到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市长/市场主体持结束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决,向税务机关申请签发清税文件的,由税务机关立即签发。
四、规范税收服务和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对市长/市场主体享受停业政策,为办理涉税注销提供便利服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做好税务管理、风险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