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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付汇申报】向国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报税务?

时间:2023-02-12 15:26: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是《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和劳务合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使用专有权利和特许经营、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的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负债利息、担保费、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补偿、税收、或有收入等收入及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国内收取的金融租赁租金、房地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和外国投资者的其他合法收入。

外国投资者因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收入在境内再投资5万美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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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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