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在职称评审中“一刀切”,简化问题,进一步激发了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活力。其中,论文和科研成果、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要求不要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01
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
国家职称系列保持整体稳定,职称评审专业实行动态调整。
共性强、人才规模大的审查专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设立。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以与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设立新的评审专业。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发展实际设立新的评审专业,并根据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报登记。
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中介、创意设计等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各地围绕特色产业、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审查专业,进行专项审查,通过“日产一书”、“一链一书”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融合发展。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制定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目录式管理。
02
科学地制定职称评审标准
以突破“沙威”和“信标”为突破口,激发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活力为目标,坚持“先立后破”,强调“一刀切”、“简化”、“品德、能力、绩效导向”,将专业修订职称评审标准
逐步制定专业技术类的新职业标准,促进新职业标准与职称评审标准的联系。
鼓励从职业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中提炼职称评定标准,将工作成果、创新成果、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
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的特点,探索识别有才能、有潜力的人才的评价标准。
03
合理设定论文及科研成果要求
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使用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不能简单设定论文数、影响因素等硬性要求。
对于研究系列人才,重点关注原创成果和高质量论文,评估原创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削弱论文数量要求。
各职称系列逐渐将论文“必须”转化为成果“多重选择”,建立了“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宣传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囊团成果、文艺作品、教案、医疗记录等成果可以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通过认可学术委员会、同行专家审查、第三方机构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提高代表性和评价的权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合作,严厉打击论文大发、虚假发等违纪行为,鼓励科研人员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发表高质量论文。
对剽窃、剽窃、不当签名等学术违法行为,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处理,撤销取得的职称,并记录在职称申报审查诚信档案中,情节严重,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和职位晋升资格。
04
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条件
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的学历只有基本要求,没有规定的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2名以上正高级职位的同行专家可以推荐破格申报。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了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相关的系列或专业外,如果从事专业与专业不一致的专业,可以根据本人的长期从事专业申报工作。
全日制学历和全日制学历、职业大学毕业生、同等水平的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技术院中级工班、高级工班、后备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班毕业后,可分别根据中专、大学和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获奖情况、论文期刊水平、职称、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05
完善同行评价机制
成立专业自主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公正、代表性、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
高级人才可以进行国际同行评价,职称小组评价可以进行苏东行评价。
发挥学术共同体在同行评价中的作用,鼓励对成果本身进行直接同行评价。
建立职称评审专家推荐选拔、培训评审、信用记录、退出惩戒等制度。
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图书馆建设,专业技术水平高,接近科研生产一线,选拔业界公认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
加强对审查专家职务负责的审查力度,探索将审查结果作为专家选拔的重要依据,追究同行评价责任的机制。
进一步规范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批准文件,未注册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包括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验证系统中。
06
顺利的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获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尖端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用“一议一书”、“一人一书”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海外回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排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
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探索国防和科技等特殊领域人才职称评审专门办法。
07
开展好职称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
▶“定向评价”可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
▶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评审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备案。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各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定向评价”数量、结构的宏观调控。
08
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
▶支持国家实验室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单位结合目标任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分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合理明确论文、科研成果等要求。
▶鼓励通过同行评价、技术技能竞赛、揭榜挂帅、服务对象评价等多元评价方法识别人才,促进评用结合。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对申报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支持科学中心、创新高地采取更加灵活的职称评聘机制。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
09
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进一步畅通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自由职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优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结果全国查询验证。
▶持续开展清理“四唯”专项行动,对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中存在的“四唯”做法,要及时约谈整改。
▶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