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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过境申报】卢林雪|游客带着货币现钞出国时需要知道什么?

时间:2023-02-12 13:32: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内旅客出国旅行、经商、探亲、学校、学校等都或多或少带着货币现钞出国,海外旅客(或居民出国回国的情况下)也经常带着一些货币现钞入境。那么,如果旅客带着货币现钞出国,国家如何控制?旅客怎么申报?如果没有申报或申报虚假海关,将如何处置?今天,卢林带着货币现钞入境,谈论出国时需要知道的事情。这篇文章只是笔者的个人观点,并不是执法的依据。

第一,货币现钞可以携带多少入境出境

用外币现钞出国

1.出境旅客携带外币现钞的情况一般不能超过5000美元(其他外国货币为5000美元)。

2.短期多次往返的旅客(15天内)第二次携带不得超过1000美元,当天多次往返的旅客(香港、澳门)第二次携带不得超过500美元。但是,旅客最近入境,如果持有外币记录,则可以根据入境申报书全部出境。

人民币现钞出国

出国旅客持人民币现钞出国,最多不能超过人民币20000元。

其他货币出国

上述出入境外币限额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接受的自由兑换货币”。例如,美元、欧元、英镑、日元、加元、澳元等,我们银行当天没有挂牌受理的其他货币,因此入境出境数量没有限制。

有价证券及支付证明出国

出境者持有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银行存款证明等外币支付证明和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暂不管制。

通过货币现钞入境

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还没有数额限制。也就是说,携带多少外币现钞也可以入境。

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限额与出境相同,共人民币20000元,不释放超额。

二、超额外币现金出境方法《携带证》

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向存款银行或购买银行申请《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并由银行携带外汇出境印章。超过10000美元的,应向存款银行或购买汇兑银行所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公司(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携带证》,外汇局持有外汇出境印章。

短期旅客和多次往返旅客的第二次出境限额分别为1000美元、500美元,旅客携带人民币出境的限额为人民币20000韩元,超额携带出境的海关一律不通行。

旅客向银行申请《携带证》,应持外汇存款证明、或汇票、护照、通行证等身份证向存款银行或汇兑银行申请。

旅客向外汇局申请《携带证》的话,必须持有书面申请、护照或通行证、银行存款证明,并确实持有10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文件,向存款或汇兑银行所在的外汇局申请。

《携带证》样品:

3、货币现钞出入境并向海关申报的方法

出境申报:

1.旅客携带同等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无需向海关申报。如果带着人民币现钞出国在20000元以下,就不用向海关申报了。携带付款证明和有价证券出国,就不必向海关申报了。

2.旅客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并填写《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如实申报携带外币现钞的数额,海关以《携带证》释放。旅客携带出境的外币现钞如实申报,但没有《携带证》,或超过《携带证》,允许出境金额的,海关不会释放或部分超额,但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海关将依法处置。

短期旅客或多次往返旅客,第二次带超额外币现钞出境的,如实申报的海关不予放行,但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置。

3.超额携带人民币出境的人也要如实向海关申报,如实申报的话,超额部分不会被释放。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置。

入境申报: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还没有数额限制,但超过5000美元以上的情况下,依法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填写《申报单》,但如果没有向海关出示超额外币现钞申报入境,海关将依法处置。

旅客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也要如实向海关申报,超额携带不放行,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海关将依法处置。

第四,超额未报海关将如何处置?

出国处分:

1、走私行为。旅客根据货币现钞出境限额规定携带现钞超过规定数额,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知道通过隐匿、伪装等方式出境,构成走私行为的,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没收随身携带的货币现钞。

案例1:带着美元现钞出国走私事件

简单事件:赵某从一个国际机场出国,携带一个拖车行李箱,选择了不能申报的通道,选择出国,海关官员在行李检查中发现行李箱内有10个罐状物体。包装检查时,在10个茶叶罐中发现了装满银箔包装的美元现钞,共检查了50万美元现钞,由海关没收。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赵某携带美元现金出国买房,为了避免机器检查,将现钞用银箔包好,装在茶叶罐里。

办案:海关认定当事人赵某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向海关申报。

并采取伪装、藏匿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没收美元现钞50万元。当事人赵某不服,依法向上级海关提出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海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还5000美元,没收49.5万美元现钞。当事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海关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但法院判决维持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赵某的美元现钞49.5万元。

2、违规行为。旅客出境携带超过规定数额的外币现钞,未向海关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但没有采取藏匿、伪装等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理,处以超额部分20%以下的罚款,超额部分不予放行。数额越大,情节越重,处罚幅度也越高,10万美元以上处20%罚款,5万以上处15%的罚款,5万美元以下的处10%罚款。但5万美元以下,初次出国、留学、看病等特殊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携带超额人民币现钞出境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二)、(四)项的规定,处人民币现钞20%以下的罚款。

案例2、超额携带外币现钞出境违规案

简要案情:孙某从国内某机场出境,选择无申报通道经过海关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随机查验,发现其行李箱中有10万美元现钞,海关当场发还5000美元后,对其他现钞予以扣留。经海关调查认定,当事人赵某对外币出境限制规定不甚了解,携带现钞出境是给小孩出口留学的学费和生活费。

案件处理:海关对当事人孙某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未申报的行为,定性违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三)项的规定,处以超额部分15%的罚款。

入境处置:

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目前没有数额限制,无论携带多少金额,均可以申报入境。但是,超过5000美元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二)、(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理。

由于外币现钞入境无数额限制,当事人携带入境未申报不涉及海关税收、许可证管理等,所以,无论携带多少入境未申报均不构成走私行为。目前,从法律性质上看,国家对外币现钞入境的申报规定,仅仅是一种办理海关手续的程序性要求,入境未申报行为,危害后果不明显(不涉及税款征收、许可证管理)。所以,海关在违规处理上,也是比较轻的,一般情况下,处违规未申报外币金额5%的罚款。

但携带超额人民币入境,由于存在20000元限额问题,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与违规出境处理一致。

案例3:超额携带外币入境违规案

简要案情:当事人郭某搭乘香港飞往太原的航班,从太原武宿机场进境,郭某在通关时选择了无申报通道,现场关员对其携带的行李开箱查验,发现箱内装有港币1100万元,经委托银行鉴定,郭某携带的港币全部为真钞。海关对物品做好检查记录、查问笔录,并收取许某1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后,对其所携带港币予以放行,并将该线索移送海关缉私科立案调查,当事人称其所带的港币为澳门博彩所得。

案件处理: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约为案值5%)。

五、外币现钞出入境管制存在的3个问题

(一)管制目标问题。

目前,我国对货币现钞进出境管制目标主要是针对国家金融秩序。出境管制主要是基于“资本管制、防止资本外逃”,对货币现钞入境监管则主要基于“防范热钱、维护金融稳定”的考虑。但现阶段,很多发达国家对个人携带货币现钞进出境管制的出发点已经产生了根本性变化。如:美国货币现钞进出境管制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组织、恐怖组织洗钱活动”,因为大额现金异常流动,存在犯罪嫌疑。“9.11”以后,美国十分重视反洗钱活动,颁布了相关的法案促使美国各个执法部门之间资源进行整合共享,共同打击洗钱活动。根据国际权威机构分析,目前货币现钞的流动对大国金融秩序影响有限,而大批“执钱”更可能通过国际货物贸易途径,影响国家的金融秩序。所以,我国的外币现钞进出境监管政策,是不是也应当随形势的变化,研究制定以反洗钱为目的监管措施,而不是停留在20年前出台(2003年出台的现行监管规定基于1997年的规定而产生的)的金融管制政策之上。以反洗钱为主要目标的外币现钞进出境监管政策,应当淡化进出境外币现钞数量上的监管,强化外币现钞正当来源和用途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入违法犯罪领域。

(二)外币现钞入境的限额管理问题。

目前,外币现钞入境尚无限额管理,此项政策规定自1997年沿用至今。但我国外汇储备形势已经从1997年的严重短缺期过渡到充分盈余期,1997年,我国外汇储备为1398亿美元,2016年,我国外汇储备为30105亿美元,增加了20多倍。根据目前国家的外汇形势,外币现钞入境应当与出境一样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制金额,应当结合正常旅客消费平均需求而定,多了可能失控,少了影响消费。

(三)联网监管和跟踪调查机制尚未建立。

近年来,海关一直对入境外币依法进行监管,并接受旅客申报。但一方面,由于申报系统不够完善,没有在全国各口岸海关之间联网,难以取得完整的外币申报入境的数据;另一方面,即便海关掌握了外币入境申报的完整数据,由于与外汇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公安部门没有建立数据联网,对外币入境后的流向也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后续监管,国家对这些流入境内的外币现钞在国内市场的流向还是无法监控。所以,建议尽快建立海关、公安与金融监管部门对外币现钞的联网监管和跟踪调查机制,使国家对外币现钞的流动真正起到实际监管的作用。

六、相关法律法规

1、《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08号令)

4、《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第18号公告》

文:林倩

编辑、发布: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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