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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申报扣缴】图形处理《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

时间:2023-02-12 10:40: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申报大原则

情况1:夫妻双方都缴税,工资总额相差不大。对于子女教育、房贷,可以根据家庭情况选择100%个人或50%分担。

情况二:夫妻双方均缴纳税金,工资总额差异较大(夫妻缴纳税金属于不同的退税文件)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纳税文件较高的一方,分担100%的扣款申报限额。

情况3:夫妻双方只交一方税。只需增加缴纳税金的一方作为扣缴申报人。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因追加扣除而发生税收扣除,则税率降低可能会产生更多的税率优惠,因此需要特别考虑。

税率表

新的收税点是5000元。因此,实际计税时扣除征收点5000元,然后扣除社会保障公积金(个人部分)和其他免税部分(如特殊追加)。

特殊追加扣除工作准则

注:

1.无论是由机构处理扣款,还是自行申报处理扣款,相关凭证资料都要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期间(即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5年内保留。

2.纳税人应对提供或确认的特殊补充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对扣缴申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及支付收入、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要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及时处理。

特别附加扣除政策指南

申报处理方法2选日:

01.每天由单位支付时,按月代扣税时处理(公司职员优先选择此项目)

除了重病医疗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在工作中支付工资时,每月还可以享受特别的额外扣除政策。

02.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处理自行汇款清算申报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付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付申报时可以扣除。

不愿意向在职雇佣机关提交相关的特别追加扣除信息。

没有工资、工资收入,但有劳务报酬、稿费、专利权使用费收入。

有严重疾病医疗支出项目。

纳税年度内未能充分享受特别追加扣除的其他情况。

关于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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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内容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①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

②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

③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④高等教育阶段 (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教育)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配偶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连续计算

3.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连续计算

4.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5.对于离异重组家庭子女,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举例说明:

纳税人小张和小李是夫妻,有两个子女,大女儿A目前就读某大学一年级,二女儿B刚4岁,就读某私立幼儿园。

享受政策情况:

1.都符合扣除政策,1个孩子1000元/月,每个月可扣2000元;

2.可以在一方扣2000元/月,也可以夫妻两人平摊,一人扣1000元/月,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1、 继续教育只能是中国境内就读,境外继续教育不可以扣除。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享受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3、一个纳税年度内,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

4、继续教育不要求全日制。

5、继续教育中的职业资格证书范围,其范围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规定,约140项。

6、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7、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举例说明:

纳税人张某和李某是夫妻,有两个子女:2019年大女儿A是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同时取得CPA证书;二女儿B就读某大学本科三年级。

享受政策情况:

1.大女儿A已参加工作,其读的在职博士属于继续教育中的学历教育,取得的CPA证书,属于继续教育的职业资格教育,因此,2019年,A可以享受4800元(400*12个月)的学历教育扣除和3600元的职业资格教育扣除;

2.二女儿B还没有参加工作,可以由张某和李某在子女教育项目中扣除,扣除方式可由一方按1000元/月扣,也可以双方各按500/月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1.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4. 起止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 需留存备查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有变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注意事项: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4.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举例说明:

纳税人A和B是夫妻,共同在上海购买商品房一套,贷款期限30年,目前还在还款期。A被单位派遣到北京办事处工作,A自行在单位附近租房,租金6000元/月。

享受政策情况:如果A在北京的租金享受了租房专项扣除,那B在上海的贷款利息就不能同时享受。

注:如租房合同由单位签订,那员工不能享受该政策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但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三种分摊方式:一是平均摊;二是约定摊;三是老人指定摊。

约定摊和指定摊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指定摊效力优先于约定摊。

注意事项:

1.被赡养人范围:一是年满60岁(含)的父母;

二是子女已经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区别于子女教育)

3.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选择的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扣除期限:被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举例说明:

纳税人A和B是夫妻,A有姊妹两人,父母均在老家,日常由妹妹负责照料,A固定给老人每月1500元生活费。

享受政策情况:1.A可以跟其妹妹商议,每人每月均摊扣除1000元;

2.A想实际扣除1500元,妹妹扣500元,是不行的。

3.老人也可以指定A负担数额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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