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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税源申报】国税总局湖南省税务厅2020年9月热点问题

时间:2023-02-12 09:27: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税总局湖南省税务厅2020年9月热点问题

增值税

1.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和相关有形动产、房地产补偿费的行为可以免除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1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3条,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和相关有形动产、房地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

2.金融机构对小企业、小企业、个体户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到五年以下(不含五年)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1条,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向金融机构支付小企业、小企业、个体户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2、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将向小企业、小企业、个体户支付从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

3.企业无偿转让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1条,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价,并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转让方再转让上述股份时,以原转出方的卖价为买入价,按照“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情,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所得税类别

1.我1月份买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但直到4月份才提交给机构。单位能补充过去四个月扣除的金额吗?或者每年折算的时候可以全年直接扣除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了以下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兑期间处理扣除或补充扣除。(2)纳税人在2019年未申报或未满足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因此,每年折算时,可以补充不充分的商业健康保险。

2.男女1 ~ 6月婚前合租分别获得住房租金减免,7月结婚后仍出租。因为结婚后住宅租金只能扣除一方。另一方婚前已经享受的住房租金能继续扣除吗?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宅而产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每月可以按一定标准获得税前扣除。夫妻双方的主要工作城市是一样的,只有一方可以扣除房屋租金支出。1-6月双方属于未婚状态,可以单独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政策。

3.个人因侵犯版权和肖像权而获得的赔偿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分别根据什么税目交税?

答:如果该个人的作品以图书、报纸等形式出版,侵犯了著作权,获得的赔偿将根据原告级收入予以扣押,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将根据专利权使用费收入予以扣押。

根据国税发[1996] 148号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因提供名义形象而获得的收入,应根据劳务补偿收入项目计税。因此,相关补偿也要根据劳务补偿收入缴纳税金。另外,如果将个人名义和形象用于其他行为,则必须根据版税收入项目计算税金。对发生的侵犯肖像权的赔偿应根据专利权使用费所得缴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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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费类

  1.请问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湖南省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二条规定,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石灰岩、砂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2.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情形,请问湖南省有出台相应的规定吗?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三条规定,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当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二)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减征资源税;

  (三)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照其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减征资源税;

  (四)开采利用尾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征收管理类

  1.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问: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3.问: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系统运行类

  1.纳税人本月已经抄报,但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却提示税控系统未抄报。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排查处理:

  (1)若纳税人有多个税控设备,可能是部分已抄报,部分未抄报,将未抄报的部分税控设备完成抄报即可申报。

  (2)若纳税人只有一个在用的税控设备,则可能是对应新旧多个税号,建议上报省局发票类运维排查处理后再申报。

  2.纳税人存在有效的跨区税源税务登记信息,但主账户通过电子税务局开通跨区税源子账户时,提示“没有跨区域税源登记用户,不能进行此用户类型子账户注册”或者选不到对应的跨区税源登记主管税务机关。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该问题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排查处理:

  (1)可通过【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子账户管理】核实是否已就该跨区税源登记开通过跨区税源子账户,若已开通,直接用跨区税源子账户登陆即可,无需重复注册。

  (2)若确未开通,请核实主账户税务登记和跨区税源税务登记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的税收档案编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进行正确的跨区税源税务登记后再开通跨区税源子账户。

  3.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被扣缴方为已进行税务登记的组织时,录入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后点击回车,系统无法自动带出被扣缴纳税人名称信息。请问是什么原因,应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问题一般是由于被扣缴方在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同时存在多个有效的不同课征主体登记类型的登记信息(如单位纳税人登记、组织临时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等),此时电子税务局无法自动判断带出哪条登记信息,需在前台进行该笔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4.自然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自然人账户注册,选择身份证件类型并录入身份证件号码后,系统自动带出的手机号码不是个人所得税APP最新的手机号码。请问是什么原因,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税务局自然人账户注册时会调用自然人实名认证信息来验证,目前是通过个税系统接口调用,接口返回的联系电话可能是自然人实名信息中录入的原号码,若纳税人需要修改为最新的号码,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管理系统【自然人管理】进行授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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