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主动申报?自我申报有时间限制吗?如何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五种情况告诉你,一网打尽!
1,要想获得综合收入,必须处理汇兑结算
取得综合收入需要进行汇兑结算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任职、就业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的任职、用人单位,选择向其中一个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没有在职、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获得经营收入
个体户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合同租赁经营者个人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收入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每月或季度末后15天内向经营管理所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获得的第二年3月31日之前,向经营管理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汇算清缴,并提交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如果在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经营收入,决定向其中一个地方的经营管理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年度汇总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第三,获得海外收入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当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中国任职、没有雇佣机构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选择其中一个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人,在中国境内经常向主管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移居国外,注销中国户口。
纳税人移居国外取消中国户口的,在提出取消中国户口的申请之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进行纳税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的那一年取得综合收入的,在注销户籍之前,应当办理当年综合收入的汇算清缴,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在申报取消户籍税时,应当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的当年取得经营收入的,在注销户籍之前,应当办理当年经营收入的汇算清缴,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个以上地方获得经营收入的,要一并提交到《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收入汇算清缴的,在申报取消户籍税时,应当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注销户口时,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偶然收入在注销户口前,应当申报当年上述收入的完税情况,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缴纳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在注销户口前,应当清偿拖欠或者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分期缴纳税款,未缴纳的,在注销户口前,应当清偿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申报取消户籍税时,如需办理特别追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5.非居民个人在中国两个以上的地方领取工资和工资
非公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地以上领取工资和工资的,应当在取得收入下月15日内向一地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资料来源:上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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