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17日讯(记者董小迪)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噪音污染防治法草案。
草案增加了噪音污染的预防对象,将工业噪音扩大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音,交通噪音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噪音。扩大了法律适用的地区范围,将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地区的规定,修改为农村地区。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审查评价制度时,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审查评价内容。
草案将加强对源头的预防和控制要求,完善产品噪声限制制度,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工程机械和其他产品,在技术规范或产品质量标准中设置噪声限制,并对产品和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进行监督和测量。
草案补充了噪音管理措施。对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放许可和自我监测条款,要求工业噪声排放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写排污登记书,并根据需要进行自我监测。对于施工噪声,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自动监测条款。对于交通噪声,有严格新建的交通事业和在现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的标准要求等。
对于社会生活噪音,草案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活动区域和时间等规定。新建住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销售的住宅的噪声影响及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明确销售的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建筑物隔音情况。规定建筑物内共享设施设备设置必须满足民用建筑物隔音设计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措施后居民住宅声学环境质量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草案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不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关于活动区域和时间等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干扰周边生活环境或使用音响器材时不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制造过大音量干扰周边生活环境,不听有关机关劝阻或调解,拒绝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