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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辞职申报】递交辞职信后,工作上发生伤害不赔偿吗?

时间:2023-02-12 07:23: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关老师是某能源公司职员。2017年9月28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要求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前办理辞职手续。

2017年10月13日,关老师在执勤时遭遇工伤,右手受伤。此后,公司和关老师因处理离职手续的问题引起了争议。公司认为,官老师已提交辞职报告,因此将在30天内办理离职手续,单位无需承担保险相关责任。但是,官老师在提出辞职报告后认为,正式离职前遭受了工伤,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关老师还向公司提交了撤回辞职报告的书面通知。那么,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在提前通知期内,应如何处理工伤?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30天“等待期”是雇主的权利,不是义务。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的业务交接的情况下,劳动者不能在30天内离职。如果雇主不需要工人工作转移的协助,用人单位可以在30天内的任何一天随时要求工人离开公司。

当然,上述法律分析对普通劳动者来说,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就另当别论了。《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引起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需要接受中断工作的工伤医疗的,在停工停留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有关部门按月支付。停工带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严重或情况特殊,设立区域的市级劳动能力评价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从业人员提出辞职后,在事先通知期限内因工程受伤的人仍享有治疗康复的权利。在治疗及康复期间,即停工留级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已提出辞职而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当然,如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仍然要求用人单位离职,并书面表示放弃与产业相关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予以协助。

那么,停工留级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伤,接受治疗后相对稳定的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伤势稳定后,必须进行劳动能力检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得出之前,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或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劳动者退休后被判定为工伤等级的一次性伤害待遇不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残疾等级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的残疾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劳动者残疾等级为1 ~ 4级的,尽管劳动者以前提出辞职,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用人单位仍应保留双方的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劳动者为五至十级残疾人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因劳动残疾人被判定为五、六级残疾的劳动者本人,该劳动者可以解除或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的规定。而且,对于第37条“劳动者因劳动伤残被判定为7级至10级,劳动、雇佣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雇佣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害就业补助金”的规定,由于以前的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但应当。劳动者未达到残疾等级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特别要强调的是,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后发生了工伤,如果没有达到1 ~ 4级障碍,劳动者不能单方面要求撤销辞职报告。

在本案中,关老师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发生了工伤,规范的处理方式应进行如下:第一步是在工伤发生后30天内向官老师报告工伤事件。第二,在停工带薪期间继续劳动关系,向官老师支付停工带薪待遇。停工留级到期后,可以停止官老师的工资待遇。第三步是在管理老师受伤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评估。第四阶段,根据官老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进行维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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