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回出口的货物,修改、取消出口货物申报单时,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该如何处理该证明?
如何填写表格
'序号' ——报告序号。
“立案名”——企业在填写申报单时填写的出口港。
《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编号》——出口企业,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21人,填写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20人。
如果是“进货凭证号”——生产企业,则无需填写。外贸企业填写了“已退还(免除)税”进口凭证号码。
“税金”——增值税或消费税。
“业务类型”——企业从处理“退款”、“变更申报单”、“取消申报单”的三项业务中选择一项进行填写。
扣除(免税)纳税状态、扣除(免税)税额3354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
《业务处理方法》——生产企业选择“消费”,外贸企业选择“保税”。
“退货数量”——业务类型是“取消申报单”的企业,请在此栏填写0。其他两种业务类型按实际退款数量填写即可。
“计量单位”——在退税率文库中通过出口商品代码找到计量单位,并实际填写。
“缴费单编号”——“补税”业务的企业应在此栏填写已缴纳税款的缴费单编号。
“补税金额”——是处理“补税”的企业,该栏应填写已缴纳的税金金额。
申报说明
一、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交税”中找到“开具证明”,开设“出口货物已开具税金/未报销证明”模块。
第二步,在“申请证明”界面生成申报数据并完成系统自检后,可以选择“正式申报”。之后,申报结果查询将显示“审核状态”,审核成功后,可以下载“出具证明文件”模块的下载栏中加盖印章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获得证明的企业可以到海关申请出口货物退款、变更、撤回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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