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异地申报计算】大总结!异地施工到底怎么交税?

时间:2023-02-12 04:37: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今天给大家集中总结一下异地施工税问题。请看事例。

问题1

很多会计问,外地施工工程不预交增值税有风险吗?怎么处罚?

答复:要预交增值税。

请参阅: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第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关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纳税申报和纳税资料,或者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代缴税金报告表和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话,可以处以2000韩元以上10000韩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2

很多会计问,在外地施工,需要在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1.向地区间项目部预付税金。根据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季度由总机构提前向项目所在地分配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应提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星际外地施工,国家没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预缴税金:已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根据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问题3

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量不到45万韩元的月,异地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回答:不需要。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1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总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韩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5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情况下,目前无需预缴税金。

问题4

自然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付增值税吗?

回答:不需要。

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该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本办法不适用。

问题5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和简单计税都是差额预缴吗?

回答:是的。预缴时,无论项目是普通计税还是简单计税,都可以按差额预缴。但是,回到机关所在地时,一般计算税金的项目要全额计算税金。

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5条规定,纳税人跨越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先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扣除应用一般计税方法获得的全部价格和非价格费用支付的分包余额,并按照2%的先发制人率计算先纳税。先纳税=(全额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金)(1 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扣除应用简单计税方法获得的全部价格和支付了价外费用的分包余额,并按照3%的先发制人率计算先纳税。先纳税=(全额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金)(1 3%)3%

问题6

简单计税项目预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从普通计税项目中扣除吗?

回应:对简单计税项目预先缴纳的税可以从一般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提前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一个转让税进行相应的扣除。

问题7

建筑业企业的异地工程项目必须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吗?

回答:不需要。

请参阅:

1.根据税务总局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非法限制或排除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与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限制外地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创造更加开放和公平的市长/市场环境。实际上,部分地区为了争夺税源,要求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

2.一些省级建设部门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江西的干建招录(2018) 11号文件就很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外地建设企业设立当地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标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要按2%或3%预缴增值税,实际收入的0。要按2%预付

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没有必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问题八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适用于一般计税的项目吗?
答复:只有简易计税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这个政策。

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问题九
建筑业的差额分包可以抵减的费用包括哪些?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吗?
答复:分包款中的材料款可以差额计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问题十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包款需要什么凭证作为抵扣依据?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向税局备案?
答复:分包款可以凭借发票扣款。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简易计税不需要向税局备案了。

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参考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问题十一
自然人代开建筑工程款发票地点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
答复:自然人代开发票(从事建筑劳务)地点一般是项目所在地。

参考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参考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十二
建筑业挂靠开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答复:不属于虚开。
参考: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中指出,“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十三
建筑工程类发票的备注栏填写的信息不完整是否需要重开,是否有风险?
答复:1、对于开票方来说,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合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2、对于收票方来说,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据、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建议按照规定重新开具。

问题十四
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用甲方的水电,取得甲方水电费分割单,金额200万元,税局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复:不可以!不是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水电费属于货物了。分割单只适用于劳务,不适用于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有在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有可能采取分摊方式。本条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

问题十五
我公司注册地济南,施工项目在上海,请问工地施工人员的工资个税是在济南申报缴纳还是上海?
答复:上海。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总结了这么多,觉得有用,抓紧收藏吧!
大白菜会计学堂,伴你成长!



  • 相关阅读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