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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未交款】【案件解释法】不拒绝财产申报的执行者被罚款2000元。

时间:2023-02-12 03:27:5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水文法院综合案件的情况是,对拒绝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处以2000韩元罚款。

语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贵阳某经营部与执行人吕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厅长依法向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缴纳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件,要求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申报财产,履行确定生效法律文件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某收到送交法院的法律文件后,没有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多次通知缴纳金后,也没有缴纳缴纳缴纳金。因为找不到执行人,水文法院把自己的身份信息推给公安机关协查。之后,经过公安机关的协助,由厅长带来执行人,最终由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案全部引渡。

法官解释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如果执行人未履行根据执行通知通过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应报告自收到现行和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前的财产情况。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并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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