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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申报税怎么申报】谁自愿纳税申报,个体户、股息、海外所该如何申报?税金扣除申报操作细则大家都知道。

时间:2023-02-11 23:59: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愿纳税申报,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又规定了7个要点。

根据

要点一:这些人要自行纳税申报

国税厅的规定,取得综合收入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一,在两个以上地方获得了综合收入,综合收入年薪额在特别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韩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收入,综合收入收入年收入额特别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余额。

第三,纳税年度内预付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第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任职、受雇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的任职、用人单位,选择向其中一个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没有在职、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追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税收优惠等有关的资料,并按规定予以保留或提交。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收入时,必须按月或按次代扣税,并处理全员全额扣押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收入的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顺序预缴税款。扣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务总局颁发了《的公告》 (《公告》)。

其中,税务机关,即机关或公司向居民支付工资、工资收入时,按照累计代扣法计算代扣税,每月进行代扣代缴申报。累计代扣法是指税务机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代扣税时,到本月为止,纳税人以工资、工资收入累计收入扣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馀额为累计代扣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预压率表1适用。

计算累计预扣额、累计减免税额扣除额和累计预扣额扣除额,以及本期需要预扣的预付税额馀额。如果馀额为负数,则暂时不退税。纳税年度结束后,如果馀额仍然为负,纳税人通过综合收入年度汇款缴纳,税金将得到很大的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预扣大象税额=(累计预扣应纳税收入预扣率-速算扣除额)-累计可退回税额-累计预扣大象税额

累计预扣应纳税收入=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成本-累计特殊扣除额-累计特殊附加扣除额-根据累计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

累计扣除费用,例如5000韩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的本单位任职月数计算。纳税人5月入职的话,5月缴纳工资扣除税时,扣除费用为5000元。6月支付工资扣除税金时,扣除费用以10,000韩元计算等。

要点二:个体户和股息所得这样申报

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合同租赁经营者个人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是在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个人依法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

上述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决定在每月或季度末后15天内向经营管理所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缴款,在两地以上取得经营收入,并在其中一地向经营管理所进行年度汇总申报。

同时,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扣缴义务人未扣除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收入第二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未缴纳税款的,从扣缴义务人中选择一个

非居民个人在第二年6月30日前出国(临时出国除外)的,应在出国前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偶然收入,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6月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工资收入以月收入额扣除费用5000韩元后的馀额为应纳税收入额。以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率表3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是收入,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是收入额。其中稿费收入额减少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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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境外所得要在二季度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要点四:纳税申报方式有三类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要点五:预扣预缴要扣除专项附加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其中专项附加包括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要点六: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税务机关处理

国税总局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国税总局要求,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留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要点七:代扣代缴2%手续费

国税总局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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