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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纳税统计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机关关于统一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的公告。

时间:2023-02-10 22:42: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统一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机关公告2019年第8号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运营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税法规定,统一山东省内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次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追加、地方教育部、水利建设基金等税金,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按月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下的城市维持建设税、教育费追加、地方教育部、水利建设基金等税金,原则上实行季度申报。纳税人要求不按季度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确定纳税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地方外,按月缴纳的总机构允许所在省内分公司按月预缴,其余企业按季度申报预缴,年底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实行会计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读者和合资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收入个人所得税,每季度进行预缴金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可能与增值税的征收期限一致),并在年底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第四,根据房地产剩余金额计算缴纳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季度申报缴纳。

本公告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2日

解毒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解释

一、发布背景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税收征收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机关向山东省内(青岛市除外)纳税人申报的相关世宗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追加、地方教育部、水利建设基金等税金,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按月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下的城市维持建设税、教育费追加、地方教育部、水利建设基金等税金,原则上实行季度申报。另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不要每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确定纳税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地方外,按月预缴的总机构允许所在省内分公司按月预缴,其余企业按季度申报预缴,年底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个人经营者、个人所有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季度申报预付款(如果实行定期配额,可与增值税征收期限一致),在年底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4)按房地产剩余金额计算缴纳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季度申报缴纳。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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