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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申报书文字格式】科学革新版审计的13个主要问题(附例)

时间:2023-02-10 20:52: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发行人如何把握好科创属性,规范发明专利认定?

这里特别说明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只要获得《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就不能视为获得了发明专利。发行人未取得发明专利的,在冻结或者所有权纠纷、与其他当事人合作研发、共同持有、许可使用等特殊情况下,应当在专利数量公开处明确说明。同时,在招股说明书、符合科学创新版定位要求的专项指导方针、关于符合科学创新版定位要求的发行人的专项意见等申报文件中,发行人和赞助机构要明确形成主要事业收入的发明专利的具体数量,不能只发表“相关专利数量超过5项”的一般性声明。

许可日期是指许可的公告日期,要注意差异,而不是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的发行日期。收到授予发明专利的通知后,必须在2个月内缴纳许可的注册费、印花税、认可年度年费,才能发布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公告日期也可以用作专利权开始的日期。

在创意属性中,对于发明专利的要求,可以举一个典型的副实例:Bolla网络。(阿尔伯特爱因斯坦,Northern Exposure,MESOLE)这个项目以前登陆创业板,引起不幸,后来变成了申报科学革新版,去年1月不幸也爆发了。

宝拉网络已获得21项发明专利,但这21项发明专利都是第三方转让的,宝拉网络主营业务是技术开发服务和大数据应用服务,但主营业务互联网及大数据相关的3项发明专利也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因此,交易所认为,Bolla网络公开的核心技术自主开发,具有技术先进性和技术优势的依据不充分。从案例可以看出,在验证时,不仅要关注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数量,还要关注专利获取方式、自主研发还是第三方转让,特别是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获取方式。

另一种情况是歌唱生物。4月16日,证监会和上交所分别修改了科创属性评价,今年4月29日,科创生物登陆科学创新版不幸爆发,这也是当时科创属性按实际比重审查的第一家。嘉昌生物主营业务是生物产品的细胞质量检测和生物安全评价,主要为生物产品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提供细胞建设和保存、细胞鉴定、生产工艺病毒清除的第三方服务技术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7900万韩元,扣除费用后规模净利润为3600万韩元。

在市委现场询问时,发行人的部分核心技术专利将由外部机构转让,发行人自己的研发ampd投资少、技术人员少、报告期内人员大幅波动等问题证明发行人具有卓越的创新能力。第二次询问,对企业科学革新版定位的全方位关注,质疑了歌唱生物是否具备独立推进技术革新的能力。歌唱生物共有15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4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这些专利中,歌唱生物自主开发的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1项,即剩下的10项发明专利都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不是自主研发。(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北方司法》前情提要)。

歌唱生物与武汉大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在歌唱生物的历史沿革中介绍了。很多自然人股东和武汉大学有渊源,公司的实际经理人在武汉大学的宝物中心担任了20多年主任,公司共有90项测试技术,其中29项转让给武汉大学,核心技术共有11项,其中4项来自武汉大学,2017年至2020年,嘉昌生物和武汉大学继续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通过d形成了很多核心技术,现在是自己的研发amp以D为主,合作研发ampd和委托R & amp辅助d,具备独立推进技术创新的能力。

从公开状态来看,歌唱生物自主研发技术也不少,看起来比较高,但从具体财务数据来看,2018年至2020年间,企业自己开发的核心技术带来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仅为32% ~ 35%。也就是说,公司收入的三分之二来自合作开发。

另外,2018年到2020年,珈创生物研发费用分别为272万、456万和508万,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大概在6.3%左右,确实符合科创板的硬性要求。但是从绝对金额来看,研发投入的绝对金额还是比较低,只有 270万到500万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的话,珈创生物的研发投入确实比较少。2017年到2019年,像药明生物、易翘科技或华测检测,这三家同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绝对金额有的高达3亿,少的有几千万,相比起来,珈创生物的研发投入绝对金额不大。再来看它的技术服务费,珈创生物用于委托武汉大学等机构的研发费用。从2018年到2020年,珈创生物累计发生技术服务费大概有360万。

再看珈创生物研发人员情况,根据披露2020年底有14个人,2019年只有9个研发人员,虽然全体员工的总数只有137人,研发人员占比达到10%,数量很少只有14个人,占比也不高。珈创生物被否案例提醒大家要对于科创属性的把握,严格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专利数量、取得方式以及研发投入的金额占比,以及构成的详细情况研发人员的数量都要把控好。

2.以科创属性“进口替代“例外条款申报的注意事项

科创属性目前执行“4+5”定量评价指标体系,所谓的4+5指4项常规指标,分别是研发投入、发明专利、营业收入、研发人员,这4个方面制定了一些常规的硬性指标。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这4项常规指标,那满足5项例外条款中任何一项也可以。其中5项例外条款里,有一条是产品属于4个关键,实现进口替代的情形,就是说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了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且实现了进口替代的情况。

以进口替代例外条款来进行申报的时候要注意什么?案例:X公司拟以经审计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申报科创板IPO,但2017年到2019年的财务数据不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第3项常规指标,即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X公司认为,其符合“进口替代”例外条款,申报时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明和客观证据,来证明它符合进口替代的例外条款。另外,根据2020年审阅报表,X公司预计2020年营业收入能够超过3亿元。

该案例具有较明显的抢跑迹象,踩线申报。如果用进口替代例外条款申报,相对于常规指标而言,例外条款的证明要求更高。如果采用进口替代例外条款,需要在申报材料里充分说明以下几条:

一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政府指导文件等资料,论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4 个关键是”的要求;

二是结合产品与核心技术的对应关系、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及增长情况,说明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发行人的主要产品;

三是结合技术指标、进口替代实现时间、所处产业链地位等信息,多方面论证相关产品是否具备技术先进性;

四是结合相关产品国产化率提升变化情况、发行人市场份额、产品应用领域等信息,说明相关产品市场空间情况等。

这个案例考虑到 X公司未能充分论证其符合“进口替代”例外条例,且具有明显的“抢跑”迹象,上交所按照规定在受理补正环节一次性告知了相应要求,X公司也表示其将待常规指标满足后重新申报。

3.尚未盈利企业上市—第五套上市标准

科创板第5套上市标准,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除了预计市值之外,就没有其他的财务指标要求。但是,主要业务或者产品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比较大,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其中,如果是医药行业的企业,需要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从这个规定来看,第5套标准最适合生物医药企业。上交所科创板发行商审核问答里面,也对这种尚未盈利或者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上市,在信息披露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首先我们来看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对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进行原因分析,要结合产品所处阶段解释为什么尚未盈利。如今,产品仍处于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存在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是由于前期亏损较多,从而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等原因。另外,还要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亏损原因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第二,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的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投入以及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要进行趋势分析,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四,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第五,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发行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尚未盈利企业还应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采用第5套上市标准的案例:泽璟生物。下面来看它如何论证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泽璟生物从两方面论证自己的估值,第一,发行人最近一次市场化融资的投后估值约为人民币47.5亿元,历史融资已经超过40亿,这是个有力的证明。另一方面,又选取了一些可比公司进行对照,对比指标比较有意思,它是用可比公司市值、研发费用对比,因为泽璟生物处于亏损状态。泽璟生物选取了7家境内外的创新药上市公司,可比公司市值、研发费用平均值乘以发行人预计研发费用可算出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综上两方面分析,论述发言人预计IPO市值不低于40亿。

泽璟生物也充分论述它的主要业务和产品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描述了自己的市场空间,以及目前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符合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或开展二期临床试验。

建议有意选择第5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生物制药企业,应注意企业估值的公允性和可信性,一方面是生物制药企业本身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这是企业估值公允性的根本;另一方面是外部股权融资方面,包括外部投资机构和认购估值两方面,来进行印证是否达到了上市标准。如果最后一轮融资估值距离申报时间较短的情况下,最后一轮估值最好是超过第5套上市标准所规定的市值要求,即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元。

4.新材料企业研发费用存在异常的审核关注事项

案例一

发行人 A 研发投入指标踩线且最近一年存在异常增长。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快速增长,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足 5%,累计金额超 6,000 万元指标仅数十万元。研发领料和人员薪酬是研发费用的重要构成。其中,研发领料金额约占1/3,在研发项目数量并未显著增加的情况下,报告期最近一年,研发领料金额约为报告期第一年的 4 倍,且研发人员数量大幅增加,增加的人员主要为大专以下学历人员,部分人员来自生产岗位转岗。

针对发行人A,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人研发环节组织架构,以及人员的具体安排,研发人员的数量、教育背景构成、岗位调动情况与研发项目数量的匹配性,同时,也关注试验材料金额较大的主要项目情况,相关项目耗用试验材料单价较高的原因。对于突击申报踩线的情形,在核查过程中要关注是否有突击满足科创属性的嫌疑,要详细核查,也是审核会重点关注的。

案例二

发行人 B 存在大额研发领料及试制品。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三年累计金额约 7,000 万元,其中研发领料金额近 5,000万元,总重量 6,000多吨。在研发活动中,发行人投入的材料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试制品,按历史数据估算投入产出率约 75%。该试制品主要用于向下游客户等进行送样,不收取对价。

针对发言人B,原材料投入是研发费用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实际研发活动中,无论是原材料的投入还是研制出的试制品,物品重量比较大,可以看到前面披露的重量是6000多吨,在审核中重点关注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研发投入原材料和研发试制品的最终去向,具体包括研发形成的试制品或报废材料的构成,送样客户具体清单及其客户的反馈,以及研发投料和送样过程中的内控措施,尤其是涉及重量等要素的内部流转单据的情况。根据现场督导与发行人的问询回复,发行人未对试制品进行出入库管理,也没能说明具体送样客户的名单和数量。这个案例提醒大家要关注企业研发投入的构成,研发领料的情况,尤其是金额比较大的,要对研发领料的物流也要进行追踪及核查。

5.政府补助能否计入经常性损益

政府补助能否计入经常性损益是说申报企业存在科研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在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方面有哪些要求?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与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政府补助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活动的产量或者销量等确定可能持续享受的补助金额,属于定额或定量的政府补助。这种情况下,政府补助应当计入经常性损益。企业因研究或专项课题等获得的政府补助,即便是通过预算等方式明确了各期间补助的发放金额,但若与企业经营活动的产量或销量无关,就不属于定额或定量的政府补助,应该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案例:中微半导体

因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是否应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问题被问询4次。第四次询问如下:关于政府补助问题, 发行人未能将与科研任务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经常性损益提供充分的依据。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获得科研任务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与企业经营活动的产量或销量相关,是否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计入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PWC第4轮的意见回复:第一,关于是否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的产量或销量相关,中微半导体是从事高端半导体设备的研发及生产,按项目获得的科研相关政府补助并投入配套自筹资金进行相关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该等政府补助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实际产量、销量不存在直接相关性。

第二,关于是否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来持续享受。回复称报告期内,公司科研任务相关的政府补助预算总额满足确定金额的要求,具体补助项目也明确了确定金额,并在下拨补助时严格按此预算执行,与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持续享受。因此,公司认为所承担的各个科研项目,自项目立项初期所能获得的政府补助是定额的,各个项目之间具有相互承接、连续的特征:但鉴于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立项与预算等环节具有特殊性,对前述条件的估计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三,关于计入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在前三轮问询中已对科研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等逐项严格进行了比对分析,结合本轮问询中关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的产量或销量的相关性,对前三轮回复“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进行了进一步复核分析,鉴于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立项与预算等环节具有特殊性,对前述条件的估计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该等政府补助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实际产量、销量不存在直接相关性,公司经过审慎判断,将报告期内科研任务相关的政府补助修订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对前三轮问询回复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可以看到修订后科研任务相关的政府补助,已经被调整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从中微半导体案例来看,从问询函第1次问询到第4次问询,交易所一直关注政府补助是否应计入经常性损益,可以看出如果不按照口径划分是难以通过的。

6.财务信息及时性要求

申报企业在财务信息及时性披露方面应注意的要点有点些?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发布了一个及时性指引,对提交注册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提出明确的要求。主要是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需要补充提供经审阅的期间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如果超过7个月,应补充提供经审阅的期间2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分析中以列表方式披露该季度末和上年末、该季度和上年同期及年初至该季度末和上年同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并披露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主要项目和金额。

第二,招股说明书的注册稿应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包括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营业收入以及扣非前后净利润的预计情况,同比的变化趋势以及原因等等,如果较上年同期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披露重大变化的性质程度以及对持续经营的影响。如果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发生较大不利变化,或经营业绩呈向下趋势的,就要在风险因素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相关风险。

第三,根据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20 年 7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申报及在审企业财务报告有效期相关事项的通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 4 个月、7 个月的,应当在提交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前提供发行人初步测算的期间 1 个季度、2 个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或数据区间)这里不需要经过审阅。另外如果不能准确预测,可以提供数据区间,这是注册环节跟交易所审核环节的区别。

第四,注册生效后,发行人也应按照《及时性指引》的要求,及时做好财务信息的更新工作。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如涉及补充提供审阅报告并更新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应按会后事项履行相关程序,下面举一个注册环节的案例。

案例

发行人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如果是在2021年的1月31日后提交注册的,财务数据有效期已经超过7个月,提交注册的时候应补充提供经审阅期间两个季度的财务报表,也就是要提供2020年下半年的财务报表,在招股书说明书的注册稿里披露2020年末与2019年末的资产权益的同比信息,2020 年下半年与 2019 年下半年、2020 年全年与 2019年全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同比信息,审阅报告也应包括以上口径的同比数据。若主要报表项目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或上年同期相比发生较大变化,应披露变化情况、变化原因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相关风险。

7.以930报表申报的企业财务报告有效期

以930报表申报的在审企业,财务报告有效期有何注意事项?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又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要求,4 月 30 日之后向证监会提交注册以及正在履行注册程序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对于以 930 财务报告申报的在审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对于尚未召开上市委会议的项目,财务报告有效期延长时限仍然为3个月,也就是说去年930的报表于今年331是过期的,331过期后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三个月,那么最多可以延长到6月30日,发行人应按期提交延期申请,并根据审核进度及时准备年报审计。

第二,对于召开完上市委会议的项目,在4月30日后相关申请文件及历轮问询回复需更新年报数后,方能向证监会提交注册。

第三,召开上市委会议后发行人更新年报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对更新财报后是否存在本次发行上市和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会后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8.股本变化需要增加审计的情形

发行人申报前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了股本变化的事项,是否须增加一期审计?根据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必须增加一期审计。对于发行人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属于上述问答适用的情形,但由于总股本发生了动,涉及发行股数的计算以及相关人员锁定股份的数量等,应当增加一期审计。关于这一点,受理环节不做强制性要求,但在审核期间因该事项增加审计不扣除计时。另外,对于老股转让新增股东,由于总股本并没有发生变动,所以也不需要增加一期审计。

那对于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该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首先,对于申报前新增股东的,对IPO前通过增资或是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必须增加一期审计,但是老股转让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无需增加一期审计。

再来看申报后新增股东的情况,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例外情形。

9.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什么情况下可以算是会计政策变更?什么情况下算会计差错更正?先来看一个

案例一

发行人A从2014年开始,一项业务是客户来参与散件的组装工作,由公司负责指导并且开具合格证,未开具合格证的产品无法投入使用,发行人对组装后的成品整体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发行人 A 2018 年末将销售承担安装质量保证的产品收入确认原则由原“由客户签收后取得客户签收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修改为“在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产品,由客户签收且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对由客户组装成的整件检验合格后确认收入的实现。发行人申报时,认为上述调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才可以去变更会计政策。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漏报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发行人从2014年开始开展这项业务,到2018年企业经营的内部和外部环境都没有发生什么变化,那么企业在从事该项业务时,应合理评估业务活动及实质,对于收入确认时点做出准确判断。审核中,发行人将该调账的性质更正为会计差错更正,不能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案例二

发行人 B 对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划分为组合 1 和组合 2,组合 2 为收购海外企业 W 的应收账款,其余应收账款为组合 1,并采用不同的坏账计提方法。发行人国内外业务、客户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审核期间,发行人统一了国内外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对海外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进行了会计调账。对于上述会计调账,发行人认为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发行人 B 除收购 W 企业外,还收购了另外 2 家从事相同业务的海外企业,但对于上述 2 家企业发行人统一了坏账计提政策。发行人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应当一致,如不一致应当对子公司财务报表予以调整。此外,发行人国内国外业务具有一致性和客户相似性。发行人应当在初始收购时予以充分的考虑,并采用适当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审核中,发行人将该调账事项认定为会计差错更正,而不是会计政策变更。

10.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人数的计算原则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人数的计算,之前科创板是按照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1,关于闭环原则规定来进行把握的。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后,考虑到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1关于闭环原则的规定,与新证券法规定存在不一致,因此,闭环原则不适用,就改为参照首发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1 关于“闭环原则”的规定要求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第一种情形,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二种情形,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备案,只有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计算股东人数时才可以按一名股东来计算,否则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新《证券法》实施之后,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是按照以下执行:

第一,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第二,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第三,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 2020 年 3 月 1 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案例

发行人x公司设有员工持股平台,包含在职和离职员工及其亲属、在职顾问,以及外部投资人等,该等员工持股平台在新《证券法》实施前设立,计算股东人数的时候应该如何来计算?

新《证券法》第9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因此新《证券法》实施后,关于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等,科创板适用新《证券法》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4 等相关规定。本案中,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虽在新《证券法》实施前设立,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但考虑到发行人依法以合伙制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所以可以不做这个清理,在计算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11.申报前新增股东及股份的锁定期

科创板规定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之前科创板关于突击入股的确认时点是 IPO申报前的6个月,现在监管指引将上市前突击入股行为的认定标准,由申报前6个月延长到申报前12个月,突击入股取得股份的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新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股份的,不需要参照上述规则进行锁定。

另外,根据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无论新老股东,,均应当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即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注意这两个36个月,起算点不一样,前面突击入股股份锁定36个月,是指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但是后面从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出售上股份,锁定期是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从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案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A 公司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报告期外,A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均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存在“五大安全”领域的单位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截至目前,刑罚执行完毕未满 3 年。也就是说发行人的兄弟单位存在五大安全领域的犯罪,是否要界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包括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如该等子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是,该等子公司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仍应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

还有一种例外情形,如被处罚主体为发行人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是,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该等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仍应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最近 3 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主体控制的,不在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应视为控股股东等其他主体存在相关情形。故在本案中,虽然 A公司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都超过5%,但是因为他并不是控股股东本人本级,所以不应视为控股股东存在“五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13.实际控制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如何把握

实践中,实际控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情形较为常见。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内部控制与治理机制的安排更为灵活多变,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出资份额有可能差异较大、控制权与收益权安排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且通常合伙协议的有关法律安排也更为复杂。鉴于此,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中介机构应结合有限合伙企业所支配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以及该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安排与治理机制的历史演变情况等,重点关注有限合伙形式对发行人控制权清晰、稳定以及上市后持续监管有无重大不利影响。

案例:微芯生物

2019年6月5日,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微芯生物”)的首发申请获得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成为首批过会的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之一。微芯生物自提交上市申请至过会,历经三轮问询,均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微芯生物招股书披露,XIANPINGLU直接持有微芯6.1625%的股份,海德睿达、海德睿远、海德鑫成还有海粤门和海德康成,总共5个有限合伙企业,以及海德瑞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微芯生物25.7%的股份,这几个主体都是XIANPINGLU的一致行动人。合起来拥有微芯生物31.8633%的表决权,也是微型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在组织形式上,鲁先平的一致行动人中既有合伙企业,又有有限公司;在持股目的上,该等一致行动人中既有初创团队、高管团队及员工的持股平台,又有外部投资人的持股平台;而在与鲁先平的关系上,该等一致行动人中既有鲁先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体,又存在其无任何出资和职务的情况。可以看出它其实是一致行动人里情况是比较复杂的。

在审核过程中,交易所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性有限合伙等主体构成行动的情况,追认一致行动关系是否与事实相符。鲁先平与一致行动人于2018年7月5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一致行动人自协议签署前两年起与鲁先平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且在发行人上市后36个月内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以鲁先平的意见为准。交易所就一致行动关系的追认要求中介机构结合公司的历史沿革、股东简历和经营决策程序等方面论证是否与事实相符,并进一步要求说明一致行动是否等同于控制。中介机构论证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是对过往事实的确认,并非仅从形式上追认一致行动关系。关于一致行动是否等同于控制,中介机构从一致行动关系对表决权行使的影响,论证鲁先平可实际支配该等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的表决权。

交易所要求发行人结合最近两年内海粤门、海德睿博、海德康成的重大事项决策情况,这三个平台及其派驻董事参与微芯生物的经济决策情况与表决过程、以及上述三个平台确定派驻董事的决策过程与支持依据等,进一步说明XIANPINGLU是否能控制这三个主体所持有的微芯生物的股份表决权。

发行人回复,在海粤门、海德睿博以及海德康城中,鲁先平即未持有任何股权或合伙份额,也没有担任任何职务,但是有权作出内部决策的股东或者是合伙人,基于鲁先平在公司发展的重要性,行使发行人表决权时均以鲁先平的意志为准。

这三个主体里的控股股东或者合伙人,跟鲁先平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海粤门中,合计持有海粤门56.6667%的股东鲁先治,是鲁先平的兄弟,海悦门的公司副总宁志强,在行使与发行人相关事项的表决权时,均以鲁先平的意见为准,并认可鲁先平对发行人的重要影响力;在海德睿博中,单独持有海德睿博5%以上且合计持有51%以上的股东,均为与鲁先平共事10余年的高管或骨干员工,所以他们在行使表决权的时均以鲁先平的意见为准;至于在海德康城中,两名合伙人合计持有海德康成100%的合伙份额,这两名合伙人在行使所持发行人的表决权时,均以鲁先平的意见为准。综上三个实体与鲁先平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具有合理性。

对于海粤门、海德睿博及海德康成,交易所进一步关注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是否履行了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该等内部决策程序的作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作为鲁先平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海德睿达、海德睿远、海德鑫成,交易所关注鲁先平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是否存在根据合伙协议被罢免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无法行使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表决权的情况。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表决权的行使与公司所持表决权的行使存在较大的区别,核心就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管理决策权限往往集中于普通合伙人一人手中。但是也不能排除有限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限制或除名、更换执行事务所合伙人。

微芯生物在该点上提供的最大启示在于,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想要牢牢控制表决权的行使,需要特别关注两点:第一点,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或被更替的机制如何约定;第二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范围中,是否明确了所持企业表决权的行使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来单独决定,无需另行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容易在表决权行使的条款上产生争议,继而影响控制权的认定。

案例:优刻得

通过优刻得案例,来看员工持股平台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当然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关系主要基于一方对另一方可实施控制、重大影响或存在合作、任职等利益趋于一致的情形来认定。若实际控制人既未在员工持股平台中出资、也未担任任何职务,对于平台所持发行人表决权的行使没有影响力,我们理解,该员工持股平台并非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在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优刻得”)申请科创板上市的案例中,优刻得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而在优刻得的五家员工持股平台西藏云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云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云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堆龙云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堆龙云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尽管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分别在前述员工持股平台中有出资,但其均仅系有限合伙人,各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均由其他员工担任,且该五家员工持股平台均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幸运的是,交易所未就实际控制人未担任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的原因进行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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