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公布了《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根据去年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必须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缴金。
根据规定,居民个人的“年度折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的工资、劳务补偿、稿费、版税等4种收入(即“综合收入”)公式表示2019年度折算如下:
2019年汇算清缴或应报税额=[(综合收入额-60000韩元“三险一金”等特殊扣除-子女教育等特殊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2019年已经缴纳的税额。
其中,综合收入额、“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均为2019年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子女教育等特殊附加扣除是符合2019年内标准的扣除。
要记住,综合收入年度折算只折算经营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偶然收入以外的4种收入。纳税人不包括在综合收入中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等。
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如果工资、劳务补偿、稿费、预缴的税金高于年度应纳税额,则可以通过年度折算申报获得退税。如果预缴的税金少于每年应纳税额,则应处理年度折算申报并补充税金。
同时,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你的综合收入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年度折算补税或年度折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获得收入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无需进行综合收入年度折算申报,也无需纳税。如果多缴纳税金,退税申请是纳税人的权利,再小的税金也可以办理年度折算申报,申请退税。当然,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的话,可以不进行年度折算申报。
根据税法,纳税人属于需要退税的情况,处理年度折算申请退税与否是纳税人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纳税人需要补税的情况(符合规定的豁免折算情况除外),如果没有依法处理综合收入年度折算,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可以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文件。根据《税收征收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纳税申报和纳税人资料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命令期限纠正,处以2000韩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缴纳2000韩元以上1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追缴税金,征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法》第63条,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金、滞纳金,处以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金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捏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韩元以下罚款。纳税人不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应税金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据悉,每年汇款一般要经过准备以前的信息或资料、填写申报单、提交申报、申请退税、缴纳税金等阶段。由于年度折算比较专业,纳税人可以在准备信息和资料后自行处理年度折算,也可以选择由相关机构代为处理年度折算,还可以代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机构和个人处理年度折算。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代理相关机构2019年度综合收入年度汇款的情况下,需要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如果逾期未确认,则必须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自行处理年度汇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