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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个税申报解读】综合酒店的税收自查分析

时间:2023-02-10 19:37: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增值税保留退税政策的适用:综合酒店的税务自查分析

2022年8月26日中国税务报修订:06作者:刘剑陈燕

目前,在国家一系列税费政策的全力支持下,餐饮企业全力以赴“福装”,城市昔日的“火花气体”正在逐步回归。最近发现,部分住宿业和餐饮业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持有税全额退款政策的过程中,销售额税额少,税额有不实的危险。接下来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具体分析住宿和餐饮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并提出完善增值税管理的建议,帮助住宿和餐饮企业更准确地利用优惠,为复产尽最大努力。

典型案例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16年10月,是一家综合性酒店。甲方公司现有员工人数为260人,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2021年增值税销售额为8600万韩元(不含增值税,下同),2019年3月纳税所属期间的期末留成税额为33.13万韩元。2022年3月7日,甲公司提交2022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规定享受生活服务业加成15%的折扣。成立以来,甲公司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进行过返还油类税额等税收违法行为,也没有享受退还即征金、返还先征金(退款)的政策。退税申请期间的购买构成比例为89.28%。

2021年7月-2022年6月,甲公司增值税销售额共计8000万韩元,提供住宿服务4600万韩元、餐饮服务1500万韩元、租赁服务1000万韩元、展览服务500万韩元、香烟销售、旅游纪念品等400万韩元。甲公司发生的住宿业和餐饮业等特定行业的销售额超过50%,属于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全额保留退税政策。

2022年6月,甲公司发生了确认住宿、饮食、会议服务等销售额226.3万韩元的业务。香烟和其他商品的销售确认20万元的销售。提供房地产租赁服务,确认销售额10万韩元(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6月,甲公司收到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标明的进项税额为38万韩元。7月份报税期间,甲公司增值税申报如下。前期保留税额105.17万韩元,申报销项税226.36% 2013%=16.18(万元);进项税抵扣申报38万韩元;期末留置税额38 105.17-16.18=126.99(万韩元)。

简单税收销售额10万元的应纳税额105%=0.5(万元);当期加计扣除额为3815%=5.7(万元),本月抵前的应纳税额为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单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能从加计扣除额中扣除,因此甲公司当期扣除额加计扣除额5.7万元全部结转。

自检分析

为了正确适用增值税保留退税政策,避免相关税收相关风险,甲公司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第21号公告》)等相关政策规定,在7月申报期结束前进行全面自查。通过自我调查,甲公司发现自己的销售税额管理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不全额申报未开票收入。经营中,部分消费者没有要求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发票,甲方公司只申报了部分未开票收入。经过自查,甲公司少申报住宿,饮食未开票收入包括销售额税18万韩元。

第二,国外租赁房地产计税方法适用错误。据企业自查,对外租赁的房地产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发布)规定,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甲方公司按简单计税方法适用5%征收率申报,少申报销项税105%。

三、对外租赁房地产等业务中,没有按规定申报转卖给租赁企业的水、电销售。根据现行政策,甲公司必须以9%、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经过自查,共计算了1.57万韩元的销售额。

第四,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商品销售收入。经过自查,甲公司将购买的烟酒等纳入餐饮服务销售额。但是根据规定,这种购买不进行后续加工、直接对外销售的酒等,销售商品要按13%的税率计算销售额。这项工作少申报15.2万韩元的销售额税。

第五,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广告位租赁销售。甲公司酒店的建筑物外墙和电梯广告委员会对外出租,现行政策规定,应根据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该房地产取得时间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因此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9%的税率计税。经过自己的调查,该业务少算了2.7万韩元的销售额税。

综上所述,甲公司需要补充销售额税18 0.9 1.57 15.2.7=38.37(万元)。2022年6月纳税所属期间,甲公司的销售额税额应为16.18 38.37=54.55(万元),期末类税额应为105.17 38-54.55=88.62(万元)。

甲公司2022年6月末期末类税额为88.62万韩元,2019年3月期末类税额为33.13万韩元。根据第21号公告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甲公司增量保留税额为88.62-33.13=55.49(万元),库存保留税额为33.13万元。

2022年7月报税期间,甲公司可以申请退还增加的税额55.4989.28%100%=49。

54(万元);同时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3.13×89.28%×100%=29.58(万元),即甲公司可在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49.54+29.58=79.12(万元)。

此时,甲公司应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91200;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791200,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甲公司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将6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调减为9.5万元(88.62-79.12),并于8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791200。

税务建议

留抵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申报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合规退还留抵税额。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快速退还企业留抵税额的同时,还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除需规避甲公司上述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方面,应准确核算住宿和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现行政策明确,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提醒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切勿因客户取得餐饮服务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将提供的餐饮服务开具为住宿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发票,产生混淆不同税目销售额、购销不匹配等涉税风险。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方面,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需要关注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从增值税抵扣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额直接用于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并非一般意义上凭票抵扣或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加计抵减额不参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也不会形成留抵税额,故不能退还。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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