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发挥资金联系农民的作用,建立符合农户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
第2条
开发资金互助合作公司,总公司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农户为主体的原则,非农户成员不得超过本公司农户会员的30%。
2.坚持村和合作社成员内部信用作为活动界限,严禁跨越范围和边界实施社会信用。
3.坚持资金贷款和自营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生产、购买、金融(信用和保险)一体化发展。
4、坚持利益共享和风险共享运行原则。
5.坚持自我发展与国家帮助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国家财政或政策银行的贷款机制,努力实现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支持农业产业、帮助农民的连接机制。
6.坚持市长/市场主体发展原则、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加强通过资本的自我激励和抑制机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责任,建立与农村商业银行合作竞争的市长/市场主体关系。
七、坚持自学和教育的原则,提高会员的文化素质,关心社区发展,努力实现社区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和民主政治的协调发展;
8.尊重国际合作社原则,不断创新合作社的发展机制。
第3条
本公司以从事家庭经营农户为主体,本着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成立。总公司定名为“玄明村名(行名)资金互助合作公司”。总部地址:XX县XX乡(村)XX村。
第4条
本公司按照“自我责任原则”和“一人一票”(或人权票)制的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和监督。职员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入职自愿和辞职自由。
第5条
本公司依法开展资金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册的指导和监督。
第6条
本公司股份金实行会员资格股、投资股、流动股,设立国家社会公共股。
会员资格股是根据本宪章规定缴纳的会员身份股,承认本宪章并指明承担风险责任的本公司正式成员。本公司农户会员资格股为XX韩元,非农户会员资格股为XX韩元。
会员投资股是根据本章获得投资或贷款所需的增加额。单价区投资股不得超过总公司总股本的XX%。实行人权票制的合作社投资股农户身份会员每增加XX元就增加投票权,非农户身份成员每增加XX元就增加一个投票权。
会员流动股是根据会员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息的投资,同时承担经营风险责任,没有表决权。
国家社会公共股是总公司接受国家财政或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资助或赠与的资金,公共股不参与总公司管理,实行国家和社会监督。股本带来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充总公司的成本费用或设立风险基金。
资格股三年后才能申请退股,投资股两年后才能申请退股,流动股可以按约定支付。股票金结算后分红。
第7条
总公司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创立资金互助合作公司,协调社区和会员的资金短缺,满足社区和会员的生产生活存款和贷款需求,建立符合农户贷款特点的金融制度。第二,发挥资金联系农户的作用,形成合作组织,促进生产、购买、销售、合作经济发展。第三,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立适应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金融体制和机制。第四,建立货币传导组织,扩大农村货币供应,激活农村投资和消费市场,促进城乡经济同步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城市化发展。
总公司资金互助原则。一、入股(投资)有利润(股息),使用(贷款)有费用(利息)。第二:利用闲散的资金获利,急需资金的便利。第三,资本约束,比例控制。
第8条
本公司资金互助方法及风险控制原则。
(一)单户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股份比例与比例控制原则:第一,农户成员的最大贷款额不得超过库藏股资金的6倍,非农户成员的贷款不得超过库藏股资金的80%。第二,单户贷款额不能超过总股份的10%。
2.担保和责任原则:农户成员贷款可以根据合作社或成员组评价的信用等级实施信用贷款。原则是库存资金的1: 1或1: 2,1: 3,超过信用等级的贷款限额应由合作社成员担保,合作社成员应根据自己评估的信用等级进行担保。合作社或组员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负有保证责任。
(2)本公司3个月内贷款不得超过互助资金的30%,保证员工经常与合资公司打交道,实现现金流动性。
(3)本公司开展个体工商业(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购销业务),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0%。本公司会员的贷款要与合作社交易,实现资金和物资的结合。
(4)总公司吸收会员或社区存款,承担风险责任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3倍。总公司严禁吸收社区(社会所在的村庄)和会员以外的存款。
(五)总公司实行农业和存款贷款互助保险,会员要积极参与。
(六)本公司实施国家财政政策银行贷款业务或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批发)贷款,不得超过库藏资金的5倍(杠杆率)。
(七)国家申请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个体经营和中间业务产生的收入,应主要用于建立公共积累和风险补偿基金。
(八)本公司存款贷款利率按照市长/市场原则按期限和贷款用途定价,存款利率应采取审慎原则,一般不得超过银行法定存款利率的1 ~ 2个百分点(上述各合资公司暂不执行,国家试点后执行,可先执行同期存款利率)。
(九)本公司贷款在10天内实行免息制度,会员因重大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及时归还贷款。
社应通过成员评定办法报理事会和监事会核准,经成员大会批准给予减息、停息与免息或核销贷款;合作社不能因灾害认为该成员信用缺损,合作社应积极帮助其恢复生产能力。(十)本社按股金基数计算分红,自营业务收入按交易量返还原则确定。
(十一)发起过渡期管理制度,本社未达到募集最低XX万元股金总额时,单户入股额可按XX万元的XX%控制,单户最高借款额不得超过XX元。
第二章本社成员
第九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缴纳成员资格股,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成员的权利。
(一) 有权参加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惠顾额返还的利润;
(四) 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 有权建议本社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六) 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七) 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 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合同;
(五) 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 按规定交纳股金;
(七) 与本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
第十二条:成员退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于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赢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让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四)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含1人以上)办理入社手续,继续承担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机构
第十五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代表由若干成员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本小组一人一票或权票表决,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通过本社章程,决定本社的解散或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审议通过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四) 审议批准本社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五) 审议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或会费标准;
(六) 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七) 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在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会提议;(二)监事会建议;(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权票人)提出。
第十九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权票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或一人权票制。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一个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代表)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理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项;
(三) 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 讨论决定本社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 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 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 组织本社成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八) 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
(九)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 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每季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人。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 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
(四) 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 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 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做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做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财务
第三十条:本社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
第三十一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成员股金(或会费);(二)政府扶持的资金;(三)社区存款和银行贷款;(四)本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五)未分配利润;(六)接受的捐赠;(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XX)元,每股金额为(1)元。每个社员最多只能认(XX)股。
第三十三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自有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股金红利,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四)两次返利,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成员惠顾额返利;(五)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社需列支的成员股息、聘用职员工资、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七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八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确认机关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一)成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二)与其它组织合并;(三)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继续经营;(四)本社经营活动消亡;(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条: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成员间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