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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办事处的通知】2021年纳税申报期限明确

时间:2023-02-10 15:26:3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1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税务总局办公厅[2020] 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号(国家发明展(2020年)第27号)

1月、3月、7月、9月、11月和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为本月15日。

第二,1月1日至3日连休3天,1月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到1月20日。

第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报税期限顺延到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报税期限顺延到4月20日。

从5月1日到5日放假5天,5月报税期限顺延到5月21日。

6、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报税期限顺延到6月18日。

7、8月15日是星期天,8月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到8月16日。

8、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到10月26日。

各地发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科技部)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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