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1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税务总局办公厅[2020] 2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号(国家发明展(2020年)第27号)
1月、3月、7月、9月、11月和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为本月15日。
第二,1月1日至3日连休3天,1月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到1月20日。
第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报税期限顺延到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报税期限顺延到4月20日。
从5月1日到5日放假5天,5月报税期限顺延到5月21日。
6、6月12日至14日放假3天,6月报税期限顺延到6月18日。
7、8月15日是星期天,8月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到8月16日。
8、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到10月26日。
各地发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科技部)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