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国税厅微信公众号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5月关于明确纳税申报期限相关事项的通知
税务丛书[2020] 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内各机关:
为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2020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如下:
1.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和“5月1日”休假日程,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5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到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传染病影响,在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处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如果出现问题,请立即向税务总局(征收和科学技术开发部)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